一女子与男子相爱后,多次发生关系并同居,很快陈某怀孕生子,双方按当地习俗办了婚礼,但一直没去民政局领证。两年后感情破裂分道扬镳,孩子由陈某抚养。分手后朱某觉得自己亏了,以“没领证、婚没结成”为由,把陈某告上法庭,要求全额返还当初给的8万多元彩礼。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早已按习俗举办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近两年,还共同生育了子女,实质上已经完成了缔结婚姻的核心目的。考虑到女方在怀孕分娩中的身心付出、购置嫁妆的实际投入,以及男方在孕产期关怀缺失等事实,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朱某要求全额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这个判决结果让不少人觉得意外。按照很多人的老观念,没领证就不算正式结婚,彩礼自然该退。但法律早就不是这么看的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明确,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换句话说,彩礼返不返还、返还多少,不能只看有没有那张结婚证,得看两个人到底过没过日子。
朱某和陈某同居近两年,还生了孩子,彩礼钱早就融进了柴米油盐的日常开销里。朱某这8万多块钱不是白扔了,而是实打实地花在了两个人共同的生活上。这个时候再让他前女友全额退还,等于让女方白白付出了两年的青春、十月怀胎的辛苦、生育的身体损伤,最后落个人财两空。法院不答应这种事。
最高法在阐述这类案件的典型意义时也明确说过,法院不应机械地适用“未登记即应返还”的规定,而应将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是否生育子女、彩礼的用途作为核心考量因素。法律不鼓励以婚姻为名索取高额财物,同时也不支持将彩礼视为一种可以随意撤销的“投资”。
这起案件传递的信号很清晰。婚姻的本质是两个人搭伙过日子、生儿育女、互相扶持,不是一张纸加一笔钱就能概括的。那些把彩礼当“保证金”、把婚姻当“买卖”的算计,法律不认。
这纸判决不只是给朱某一个人看的,也是给所有打着算盘走进婚姻又打着算盘走出来的人看的。
长顺法院这一判,既合法理又合人情。感情和身体的付出不是商品,生育的代价更没法用彩礼来衡量。那些觉得“没领证就该退钱”的人,真该好好琢磨琢磨这个案子背后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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