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定那个已婚男康某,跟情人幽会时女方喊了停,他却觉得以前睡过现在就该继续,结果两人都挂了彩,女的报了警,法院没买他的账。
“以前睡过”不等于“现在可以”,更不等于“永远有权”。法院判的,不是这段关系,是这个逻辑本身站不住脚。
康某和情人幽会,对方处于生理期,明确表示不愿意,但康某却霸王硬上弓。女子激烈反抗,两人互有抓伤,康某颈部、胸前、手背被挠出血,女子身上也多处受伤。事后康某怕她找人,还拔掉了她的手机卡。女子越想越气,不顾面子报了警。康某到案后交代了婚外情,也承认了在对方生理期情况下强行发生关系、殴打被害人、拔掉手机卡等事实,但他始终觉得——两个人本来就是你情我愿,怎么就成犯罪了。
“以前心甘情愿,不等于这一次也愿意。”——这句话是法律划出的那条线。
《刑法》第236条写得清清楚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认定强奸罪的核心,从来不是“双方是什么关系”,而是事发当时女方是不是自愿。过去发生过多少次关系都不重要,只要这一次她说了“不”,那“不”就是法律要保护的那堵墙。康某不仅强行,还动手殴打、拔掉电话卡阻止她求助——这些都是典型的“暴力、胁迫手段”,法院判他强奸罪,一点不冤。
后来女子因为害怕报复,又写了一封“自愿发生关系”的材料想帮康某脱罪,但被查明不是本意。
二审法院查明,那份材料是她怕康某日后报复才违心写的。康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还声称公安机关存在销毁证据、制造假证的情况,但都没有证据支持。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康某构成强奸罪。最高人民法院在驳回申诉通知中也明确指出:被害人陈述、法医学鉴定书、康某自身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行为违背妇女意志,强奸罪定性准确。
“喊停”本身,就是一种撤回同意。如果你无视这个撤回,那你接下来的行为就不再是亲密关系的一部分。
在婚外情的关系中,认定强奸往往比陌生人之间的更难,因为需要剥离“自愿”与“强迫”的模糊地带。但“喊停”恰恰是模糊地带里最清晰的信号。康某以为“以前睡过”就等于“永远有权利”,把对方的反抗当成“调情”,少妇越反抗他越兴奋,直到对方真的伤了他,他才意识到情况不对。这种把“同意”当成“永不过期”的逻辑,在法律面前根本不成立。
在同一段关系里,上一秒的愿意和下一秒的拒绝,可以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状态。而法院只认后者——因为在那一刻,你收到的信号不是默许,是“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