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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男子从安徽老家来到姐姐家,告母亲的状,说母亲只管谈恋爱,不给他带孩子,

浙江嘉兴,男子从安徽老家来到姐姐家,告母亲的状,说母亲只管谈恋爱,不给他带孩子,媳妇很不高兴,打断了母亲的4根肋骨,这不能怪媳妇,都是情有可原,而姐姐怼男子说:老妈辛苦了一辈子,如今找一个知冷知热的老伴,管你屁事,你心疼过老妈吗?

一男人,父亲走得早,他妈和他姐一直住在海宁,他自己呢,和他哥在安徽老家生活。

男子在安徽成了家,养着两个孩子,日子过得紧巴巴的,两口子都得上班挣钱,没人看孩子。

他心里一直觉得,妈就该过来帮他带孩子,可他妈60多岁的人了,拉扯大两个孩子已经够不容易了。

老头子走了以后,她找了一个老伴,想过几天清静日子,不想再没日没夜地帮忙带孙子了。

因为这个事,婆媳关系越来越僵,他媳妇心里攒了一肚子火,觉得婆婆光顾着自己谈恋爱,不管儿子儿媳的死活,两家平时就没少因为带孩子的事吵架推搡。

最要命的是有一天,孩子发烧了,他妈说自己牙疼得厉害,要去找老伴,没空照看孩子。

这话一出口,他媳妇彻底炸了,当场动了手,下手不轻,送到医院一查,四根肋骨骨折,头上好几处淤伤肿得老高,法医鉴定下来是轻伤二级,已经够得上刑事立案的标准了。

出了这么大的事,男子没去指责自己媳妇,反而觉得是妈有错在先——谁让她不肯好好带孩子,只顾着自己谈恋爱。

他从安徽跑到海宁姐姐家,不是来问妈伤得怎么样,而是来告状的,说姐姐护着妈,什么都不告诉他。

姐姐听了这个话,气不打一处来,她当场拿出一张照片给人看,照片上妈被打得脸都肿了,肋骨断了四根。

她说这已经不是第一次动手了,之前就有过多次推搡殴打,只是妈心软,一直不想把事情闹大。

姐姐说:“我妈苦了一辈子,我爸走得早,年轻时所有家务、养家、养我们姐弟全靠她一个人,现在年纪大了,好不容易找到个知冷知热的老伴,晚年想为自己活几天,我完全支持。”

姐姐还反问弟弟:“帮忙带娃是情分,不是本分。法律从来没规定老人必须给子女带孩子。

就算我妈不愿意带孙子,弟媳也没有动手打人的道理,四根肋骨是什么概念?这是伤人犯罪,怎么能说是我妈有错在先?”

姐姐说了一番让在场人都沉默的话:“每次婆媳吵架,你从来不分对错,只怪我妈不帮你带娃,纵容你老婆动手,母亲是生养你的人,受伤之后你不心疼,反而说她活该。”

男子被姐姐这么一说,没再多辩解,他只说自己带着两个孩子,生活非常困难,母亲要么帮忙带孩子,要么每个月补贴他一点钱。

而男子母亲态度很明确——不想帮儿子带小孩,而且被打伤之后,也没能力干活补贴儿子了。

听了这话,男子转身就走了,留下他姐和他妈在屋里,满肚子的苦水倒都倒不完。

这件事里最让人寒心的,不是儿媳动了手,而是当儿子的态度。

60多岁的老太太,丈夫走得早,一个人把两个孩子拉扯大,吃了多少苦只有她自己知道。

好不容易熬到子女成年、自己老了,找个老伴过几天清净日子,这有什么错?可在儿子眼里,母亲这辈子就该围着孩子转,年轻时围着儿女转,老了围着孙子转,转不动了就是“有错在先”。

再说带孩子这事,法律从来没规定老人必须给子女带孩子。

老人愿意帮是情分,不愿意帮是本分,儿子日子紧巴、两口子都要上班,这确实是难处,但难处不是把母亲的晚年生活当成“资源”来分配的理由。

更荒唐的是,他觉得母亲不帮忙带娃,媳妇动手打人就可以理解——“情有可原”这四个字,用在一个60多岁被打断四根肋骨的母亲身上,听着都刺耳。

姐姐说得在理:每次婆媳吵架,这个当儿子的从来不分对错,只会怪母亲不帮忙带娃。母亲被打得脸肿得看不清人,他不心疼,反而觉得母亲活该。

这种态度比动手本身更伤人——它意味着在这个家里,母亲的价值已经被简化成了“能不能干活”“能不能带娃”。

说到底,这起冲突的核心不是什么婆媳矛盾,而是一个儿子把母亲的付出当成了理所当然,一旦母亲不再付出,就觉得她有罪。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儿媳殴打婆婆致四根肋骨骨折,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已达到故意伤害罪的刑事立案标准。

即便事出有因——因带孩子问题产生纠纷——也不能成为免除刑事责任的正当理由。

故意伤害是犯罪行为,与家庭矛盾的性质完全不同,施暴者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