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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女子没离婚,带着12岁的女儿,和男友一起同居,把女儿托付给男友照顾,就出去

贵州,女子没离婚,带着12岁的女儿,和男友一起同居,把女儿托付给男友照顾,就出去赚钱了,没想到,她这一走,就害了女儿的一辈子,小姑娘竟然被男友给糟蹋了。

2021年1月,余某某在还没和原配丈夫离婚的情况下,就和郭某某走到了一起。两个人打着夫妻的旗号,先后在黔西县某镇、贵阳市云岩区某村等多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余某某还把12岁的女儿小舟也带在身边。

郭某某嘴甜会来事,看着挺靠谱,余某某以为自己找了个可以托付的下家,便放心外出打工挣钱,把女儿留在出租屋里交给郭某某照看。她怎么也想不到,自己亲手把女儿交到了一头饿狼手里。

2021年6月至7月,趁余某某外出务工、家中无人之际,郭某某撕下伪装,多次对年仅12岁、毫无自保能力的小舟实施奸淫和猥亵。一个本该在校园里无忧无虑读书的孩子,在长达两个月的时间里,一次次被恶魔侵害。

小舟在身心遭受双重折磨后,曾向母亲求助,但余某某既未报案,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直到事情败露,余某某才幡然醒悟,自己全心信任的伴侣竟是残害亲生女儿的恶魔。

2021年12月22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郭某某涉嫌强奸罪、猥亵儿童罪、重婚罪,以余某某涉嫌重婚罪向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定,郭某某明知余某某仍有存续的婚姻关系,仍以夫妻名义与其共同生活,并利用同居、监护的特殊关系,对年仅12岁的小舟实施奸淫和猥亵,情节恶劣。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小舟年仅12岁,属于法律明确保护的幼女,且郭某某利用了同居、监护的特殊关系实施侵害,属于情节恶劣,起步就是十年以上。

同时,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多次猥亵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郭某某在两个月内多次作案,符合加重情节。此外,《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郭某某明知余某某没离婚还与她以夫妻名义同居,也构成重婚罪。

三罪并罚,法院依法判决郭某某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余某某也因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构成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一审宣判后,郭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虽已宣判,但对于12岁的小舟来说,人生的苦难远未结束。案发后,检察机关与妇联等部门联合介入,对受害者小舟开展心理疏导,对其母亲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并协助小舟申请了救助金。

同时,小舟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母亲的监护权,检察机关协助委托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依法支持起诉,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了余某某对小舟的监护权。

一个轻率的决定,一次草率的托付,毁掉的是一个12岁女孩的一生。正如有评论所言,成年人的感情可以试错重来,但孩子的人生没有重来的机会。法律可以严惩罪犯,却无法抹去受害者的创伤。

这起案件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妇女联合会列为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典型案例,是对所有重组家庭和同居父母的沉痛警示:守住孩子的安全底线,才是为人父母最基本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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