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想到离婚三十年扫墓,竟在前婆婆墓碑看见自己名字,还标着儿媳。前夫拿老人遗愿当理由不肯铲除,林女士直接起诉。另外还有昆山、陕西两起墓碑刻名官司,全都说明刻别人名字必须提前征得同意。
林女士这辈子都没想到,自己会在前婆婆的墓碑上看到自己的名字。
那天她去给表姐扫墓,路过一处墓地时无意间扫了一眼,整个人当场就愣住了。
碑上赫然刻着她的名字,后面还跟着两个扎眼的字:“儿媳”。
可她跟前夫老周已经离婚三十年了。
这三十年里,她跟周家几乎断了来往,连前公婆什么时候去世的都不太清楚。
她赶紧联系老周,想问个明白。
老周倒是挺坦然,说这是他母亲临终前的意思,老太太一直念叨这个前儿媳的好,他就把名字刻上去了。
至于征求林女士同意这件事,老周含糊地说当时联系不上,也怕麻烦,就没问。
林女士听完气不打一处来。
联系不上就能擅自用别人的名字?
怕麻烦就能替别人做主?
她要求老周把名字去掉,可老周死活不肯,说什么动墓碑会打扰逝者安宁,也说这是老人家的遗愿,不能改。
两人谈崩了,林女士一纸诉状把老周告上了法庭。
法官审理时说得明白,使用他人姓名,特别是在墓碑这种长期公开展示的地方,必须经过本人许可。
老周的出发点可能是孝顺,但不能拿这个当借口去侵犯别人的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老周限期移除林女士的名字,还得赔偿精神损失费。
其实这类事儿不是个例。
去年昆山有个案子,三兄弟给父母立碑,负责这事的老大把老二的名字故意漏掉了,理由是觉得弟弟小时候被过继过。
老二气不过告到法院,最后法院判老大得把弟弟名字补刻上去。
还有一个案子发生在陕西,墓碑工匠干活时漏刻了委托人夫妻的名字,委托人当场受了刺激,直接晕倒进了医院,最后法院判工匠赔了八千块精神抚慰金。
这几桩官司都说明一个道理,墓碑上刻名字看着是件小事,但它背后是活人的尊严和权利。
你问林女士在不在乎那个名分,她肯定早就不在乎了,离婚三十年,各自过各自的日子。
她在乎的是,凭啥不吭一声就把我名字摁在一个我已经没关系的身份上。
而老周呢,觉得自己是尽孝,可这份孝心从头到尾都没考虑过林女士的感受。
有人说,婆婆对你好,把你当自家人,刻个名字怎么了。
问题是你得先问问人家愿不愿意。
更何况离婚三十年,这中间人家可能早就重组家庭了,孩子都长大成人了,再被标成别人家的儿媳,搁谁心里都不痛快。
好在最后这事有了个说法,法律给林女士撑了腰。
说句实在话,孝顺父母没错,纪念逝者也没错,但不能用这些当理由去踩别人的边界。
你心里装着对老人的怀念,好好记着就够了,别非得拿块石头去证明什么。
石头刻上去容易,可对你来说那是孝心,对别人来说可能就是一辈子的疙瘩。
尊重活人的意愿,比满足逝者的遗愿更要紧。
这件事也给所有人提了个醒,不管是刻碑还是别的啥事,只要是涉及到用别人名字、动别人东西,都得先问一句,这比什么孝道都实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