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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韩红基金会这个命名就有可能是违反规定的。 我国2004年发布的《基金会名称

原来韩红基金会这个命名就有可能是违反规定的。

我国2004年发布的《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的第六条明确规定:“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

而根据韩红基金会百度百科页面的介绍,它在2019年就取得了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资格,“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公募基金会”,也就是说韩红基金会是公募基金会。

刚开始这个基金会成立的时候,还是非公募基金,以韩红她自己的名字命名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它在2019年成为了地方性的公募基金会,所以这个命名已经有些不符合规定了。

不过笔者个人也只是根据这个规定做出了一点猜测,笔者对这一块领域并不是太了解,所以可能判断失误,大家有对这方面了解的吗?这个命名是否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