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姑娘小毛没房住,刚谈的对象黄某急着把她接回自己家同居。俩人干柴烈火,那阵子黏得不行,夜夜缠绵不知停。可搭伙过日子哪有电影里那么浪漫,新鲜劲一过,矛盾、摩擦全来了……
后来黄某提分手,小毛无家可归不肯走。黄某为了赶紧让她搬,主动转了10万块"安置费",说好拿钱走人两清。小毛收了钱当天退房离开。
结果黄某回去越想越肉疼,掉头把她告了——主张这10万是"不当得利",要求全额退还。法院审完直接驳回,10万不用还,诉讼费黄某自己扛。
为啥反悔要不回来?
这钱是黄某完全自愿、为解除同居关系协商给付的分手补偿,不属于误转或借款。
《民法典》第985条,为履行道德义务作出的自愿给付,受领人无需返还。
再说评论区聊到的那个疑问——同居期间女方当时自愿发生关系,事后反悔告强奸,法律支不支持?
答案基本是不支持。强奸罪核心是"行为发生时违背妇女意志+暴力/胁迫/其他强制手段"。如果当初是清醒、自愿、无强迫无胁迫,单纯事后因感情纠纷反悔翻脸,不能推翻"当时同意"的事实,公安机关通常不会刑事立案。
至于那10万算不算"附条件合同里的客体"——它更接近附解除条件的自然债务/自愿补偿:没给之前法律不强制你给,可一旦你清醒、自愿给了,再想撤就晚了,这就是成年人要担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