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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汕头,男子经过大桥,跟随一女童,顺手将其抛入河里,好心路人见状迅速跳下河救起

广东汕头,男子经过大桥,跟随一女童,顺手将其抛入河里,好心路人见状迅速跳下河救起女童,接着报警扣留男子,男子亲戚说,女童是他家人,而这个男子有精神方面的问题!

据悉,男子是汕头市朝阳区西胪镇人,自从2年前失业,就一直在家待业,也没有正儿八经找个事干,同村有人给他介绍事,他也嫌弃这嫌弃那,一直就没搞成器,靠领失业金过日子。

男子话少,行为怪癖,家里人和村里人都认为他有精神病,而他自己从来不认为自己有问题,他觉得自己正常得很。

家里人考虑到他一直精神不正常,所以每次出行都会跟着他一起,不怕一万,就怕万一。

男子要外出,家里老人赶紧跟着他,因为老人还要带孙女,所以,就把5岁的孙女一起捎上。孙女平时和男子在一个大家庭生活,对他并不陌生,还有爷爷跟着,就愉快地跟着去玩耍。

男子出门后东逛西逛,也没有固定的方向,老人带着孙女也一路跟着。孙女走不动了,老人就背着她,背不动了,又下来走一阵。

逛了好一阵,跟着男子来到一个大桥上,孙女隔着桥栏看到了河面,从来没有在这么高的位置看到过大河,好奇得很,快速跑过去。老人跟在后面,喊慢点慢点,孙女跑得太快,老人有点跟不上。

男子却快步跟上了,5岁女童站在桥栏杆边上,望着河面,冷不丁男子从后面跑过来,打横抱起女童,就往前走,女童见是自己熟悉的人,丝毫没有感觉到异样,还以为是爷爷要他来抱起自己的。

可是,意外发生了。

男子抱起女童走到栏杆边,手起手落,就把女童抛进了河里。远处老人见了,声嘶力竭地喊:畜牲,你给我停住!

女童已经跌进河里了,大桥上有骑摩托车的路人经过,也看到了这一幕,赶紧下去,纵身就跳进河里,把女童捞起来。

桥上越来越多的人聚集过来,大家你找绳子,我找工具,齐心协力把女童捞了上来,好在女童无生命危险。

有好心人报了警,民警很快就把男子、老人带回去问话。

民警问男子,你为啥要把女童抛进河里?
男子望着他痴痴的笑,老人说,他有精神病,最近发病比较频繁。

民警这下更严肃了,你知道他有问题,还带出来?还让他和这么小的孩子待在一起?你们是不是故意的?

老人吓坏了连接解释,没有没有,我们三个是家人,他父母都不在了,女童喊他叔叔,我们也只是尽到亲戚的责任给他一口饭吃。

民警说,如果这个女童今天死在里河里,谁来负责?女童的父母知道你把她带出来,和一个精神病在一起吗?

老人说,不是说精神病杀人不犯法吗?

民警无语,可怜的女童,爷爷是法盲,叔叔是精神病,两人差点送走了自己。

如果上述案例中男子真的是精神病人,那么他的行为从法律上是精神病人杀人未遂。

根据《刑法》第18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强制医疗。

那么,假如这个男子的精神病症状严重到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那么就应该由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并且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而不应该带他出来逛街。

《刑法》18条还有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这个角度来说,男子如果只是间歇性,那么,他将女童抛入河里,就是故意杀 人,要承担刑事责任。

又根据《刑法》第23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很明显,这个男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了,女童被路人救起,所以他犯罪未遂。

所以,按照法律法规,若这个男子在抛女童的时候,精神正常,那就是故意杀人罪(未遂),一般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他干这个事的时候,无法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

话说回来,当家长的真的不能心大,明知道家里有个有问题的亲戚,就不要让孩子和他一起玩,还跟着他出去,那简直置孩子生死不顾,这是一个巨大的危险因素。

如果这个女童真的因为这个叔叔丧了命,谁最痛心呢?肯定是她的父母。

因为自己的一时疏忽,导致自己孩子失去生命,当父母的是自己死一百次都挽回不了的。

关于这事,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