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力资讯网

上海,一男子夜晚去酒吧买醉,邻桌有4个男女,女孩们很年轻漂亮,男子就想要去搭讪。

上海,一男子夜晚去酒吧买醉,邻桌有4个男女,女孩们很年轻漂亮,男子就想要去搭讪。过分的是,男子还趁机滋扰了其中一个女子,女子当时就跟男子争执,女子同行中的两个小伙子来劝阻,男子却不以为意还动手打了人家。就在追打小伙子的时候,这个男子自己摔倒了,导致身体骨折构成一级轻伤。事后,这个男的反咬一口,要求两个小伙子赔偿19万元。

对于这种没品的人,相关部门是怎么判定的呢?

(本案例参考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有一天晚上,一男子36岁的男子兰某独自外出,回家的时候,已经夜深了,无聊的他就来到了一家酒吧,准备坐下来喝几杯。

独自喝酒挺无聊的,兰某就四处看看,隔壁桌上坐着两位年轻的女子,还有两位小伙子,随后兰某就准备站起来,去找两位美女搭讪。

两位小伙子分别是蔺某、郭某;两位女子分别是闫某、张某。其中,蔺某跟张某是男女朋友关系。

兰某一开始坐在男子蔺某旁边,准备找他搭话,但是蔺某没有理会。

见蔺某不理人,兰某坐到了郭某旁边,也想要搭话。但是郭某也没有搭理他。

兰某见状,就来到了女子张某旁边,想要跟她搭话,期间抬手触碰了张某,张某感到对方不怀好意,吓得大声尖叫。

蔺某看到自己女友被欺负,立刻上前理论,谁知道刚开始说话,兰某就推搡蔺某。

见到对方推搡自己,蔺某知道,兰某这种人就是个无赖,也就跟他口头争执,谁知道,兰某直接开始打蔺某。

其他几个人赶紧过来劝阻,让兰某停止行为,这个时候,兰某又把郭某给打了,之后又去打蔺某。

蔺某、郭某决定离开,四个人离开的时候,兰某还追过来不依不饶的要产生纠纷。

兰某故意阻拦几个人拿东西走,踩着蔺某跟郭某的物品,不准他们离开。

蔺某无奈,只能抓住兰某的脖子往后面拖拽,让其他人赶紧趁机取东西。

兰某则甩开了蔺某,又给了他一拳。随后大家都躲闪,兰某自己踉跄去追赶他们,失去重心摔倒在地。

后来,兰某又准备继续追赶,自己从台阶上,又再次摔倒了。

这次摔倒造成兰某一级轻伤。

兰某自己报了警,要求对蔺某、郭某二人立案调查。没想到,办案人员过来之后,查看了监控,还原事件全部过程,以没有犯罪事实撤案。

但是兰某还是不服气,就把蔺某、郭某二人给告了,要求他赔偿自己19万元的损失。

相关部门是怎么判定的呢?

审理的时候,工作人员作出这样的认定:

1.整个过程,都是兰某主动酒后滋扰、搭讪、攻击。
2.两位男子,蔺某、郭某面对兰某的攻击,都采取了防御的措施,防卫具有合法性。
3.四位男女要离开,兰某踩踏他人财物,损坏财物,想要继续争执、纠缠。
4.兰某后来因为自己的攻击,造成了失误摔倒,属于自身行为。

据此可知,兰某需要承担全部的责任,驳回兰某的全部诉求。

这样的人,也真的很搞笑,到哪里都是挑事、犯事的人,最后栽在自己的作为里,只能说,也是活该啊。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44 条规定,未经他人同意随意触碰隐私部位,侵犯他人的身体自主权、人格尊严,行为构成猥亵。

男子在公共场合随意滋扰,甚至产生了肢体接触,已经涉嫌违法。

对于这个兰某的恶劣行为,还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 293 条规定,公共场合酒后无辜滋扰女性,已经构成随意追逐、滋扰他人,符合寻衅滋事行为特征。

男子后期的行为,一直在追逐人家,本来就是他主动滋扰在先,还不给人家离开,情节恶劣,确实可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 1176 条规定,在侵权行为中,作出自甘风险的行为,延伸后产生的结果,损害需自负。

男子本来就是无故推搡他人,即便两位男子作出抵御行为,也是正当防卫,但是男子仍然不依不挠的追逐,主动追赶,自己脚步失控踩空摔倒,跟四位男女的离开不存在因果关系。

所以说,兰某作为不法之人,自己主动追逐,自己摔倒,不能祸水东引。

他的诉求,依法要全部驳回,另外自己去承担全部损失。

像兰某这样的人,品行失格,以后要是再不收敛,还有苦头他吃哦!

信源: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