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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年,我所在的部门,经请示领导同意,招聘了一个姑娘,工作岗位是从事文字宣传工作

那一年,我所在的部门,经请示领导同意,招聘了一个姑娘,工作岗位是从事文字宣传工作。
她是没有编制,临聘性质的。因为我们单位有编制的,都需要参加考公,所以自己招聘只是临时聘用性质。
尽管是临聘,参与竞聘的人还是很多。这姑娘是当年大学应届生,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正符合我们的招聘要求。
录用后她很快就上岗了。我也知道她来我们这里应聘,也不是作长期打算,只是一边打工,有份收入,同时增加实践经验;一边学习准备考公,而我们部门这样的岗位正适合她,上班坐办公室,干些文字性的工作,闲下来,就可以看书学习。
看得出,这姑娘很喜欢这个工作岗位,工作也很投入。
可是上班没有一个星期,就有部门的几个正式员工向我反映,这个姑娘有很严重的狐臭,正值夏天,她所在的那间办公室的同事说,办公室里没法呆。
我倒没有注意姑娘有这事,听同事反映此事后,我专门找这姑娘以闲聊的方式,近距离接触到她,还真的有狐臭。
怎么办?直接说辞退她的原因,好像于心不忍,对一个刚毕业入职的姑娘打击太大。不辞退,又对其他同事工作影响太大。我只好编了个理由说,她这个岗位因为部门精简要撤销,就这样让她走了。
后来想想挺对不起这姑娘的。如果当时对她说出实情,让姑娘去医院作个手术治疗,或者用其方法将狐臭气味遮掩掉,只要不影响其他人就行,其实她是可以留下来的。
也是我当时做事欠考虑,让这姑娘失望地走了。这件事过去好多年了,不知道她是否考公成功,或者找到一个正式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