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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一男子找了个颇有姿色的女友,二人同居后每天都在缠绵。一开始还算亲密,后

福建福州,一男子找了个颇有姿色的女友,二人同居后每天都在缠绵。一开始还算亲密,后来男子逐渐腻味了,直接就甩脸不认账,还要求女友赶紧搬走。其实就是单方面分手,但是女子不肯走,无奈,男子就拿了10万块给女友,女子这才搬走了。

本来以为这事儿就翻篇了。谁知道这男的反悔了,跑到法院去告前女友,让人家把10万块还回来。法院最后怎么说的?不给退。这钱就是你自愿给的分手费,要不回来了。

这男的姓黄,自己做点生意,手头还算宽裕。女的姓毛,从外地到福州打工的。俩人是在一次饭局上认识的,黄某觉得毛女士长得漂亮,说话也软和,就开始追她,没多久俩人就在一起了。

那时候毛女士的员工宿舍正好到期,没地方住,黄某就说你搬我那儿去吧,反正我那房子也是空着。毛女士就搬进去了,俩人正式开始同居。

刚住一起那会儿,确实是甜甜蜜蜜的,黄某什么都愿意为对方做,吃穿用度全包了,从来没计较过钱。俩人就这么过着,没有结婚那些麻烦事,觉得挺自在的。

可时间长了,啥问题都冒出来了。俩人从小长大的环境不一样,花钱的习惯不一样,吃饭的口味也不一样,连几点睡觉都凑不到一块去。

刚开始还能好好商量,后来就变成了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黄某新鲜劲儿一过,越来越没耐心,回家就冷着个脸,话都懒得说几句,毛女士跟他说什么他都爱搭不理的。

就这么僵持了一阵子,黄某直接摊牌了,说咱们分手吧,你赶紧收拾东西搬走。毛女士一下子接受不了,再加上她手上没什么存款,临时上哪儿找房子去?所以她一直拖着没搬。黄某催了好多次,俩人吵了好多次,毛女士就是不松口。

最后黄某想了个办法,他跟毛女士说,我给你转10万块钱,你拿了钱马上走人,以后咱俩各过各的。

对毛女士来说,这10万块钱够她租个房子再撑一阵子了,她想了下就答应了。当天黄某就把钱转过去了,毛女士收到钱就打包走人了,再也没回来过。

这事儿到这儿应该就算完了。可黄某自己待了一段时间后越想越不是滋味,觉得自己亏大了。他琢磨着房子本来就是我的,分手就是没感情了,我为啥要给她钱?当初转钱就是一时冲动,想赶紧让她走。

他就把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都整理出来,跑到闽清法院去起诉,说毛女士拿这10万块钱没道理,属于不当得利,要求她全额还回来。

法院看了材料以后是这么说的,这10万块钱不是借给她的,是黄某为了分手、为了让女方搬走,自己愿意给的补偿款。整个给钱的过程没有谁逼他,也没有谁骗他,全是黄某自己点头答应的。

这种因为谈恋爱同居闹分手自愿给的钱,法律上不认定为不当得利。黄某是个成年人,转钱之前就该自己想清楚,自愿给了,过后又说自己冲动想往回要,这没有道理。最后法院把黄某的起诉全驳回去了,打官司的钱也得他自己出。

这事儿说白了就是告诉大家,谈恋爱的时候涉及到钱的事,一定得想明白了再动手。转钱的时候最好把是什么钱说清楚,免得以后扯皮。

黄某当初给钱的时候没人拿刀架他脖子上,毛女士也按约定搬走了。他自己愿意给,人家也照做了,完了又反悔,法院肯定不会站他那边。

感情的事本来就够乱的了,再掺和上钱就更麻烦。成年人做事得自己担着,不能好的时候啥都行,分了手又想把人家的钱要回来。法院这个判决说白了就一个理儿,说话得算数,给出去的钱,别想随随便便再要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