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了10万分手费又反悔,男子把前女友告上法庭!法院:想得美!
谈恋爱谈到最后,连10万块都要撕破脸往回要?这男的,是真的“又菜又爱玩”。
福州有个男的,家里开餐馆,条件不错,找了个健身房前台当女朋友。姑娘长得好看,一米六八,微胖,扎丸子头,看着就舒服。两人很快就同居了。
结果呢?没多久,男的腻了。非让人家搬走。姑娘不走。男的急了,直接甩出10万块:“你走,这钱归你。”
姑娘一看,行吧,拿钱走人。
本来这事儿到这儿也就结束了。但高潮来了——姑娘前脚刚搬走,男的后脚就打电话:“钱还我!”
姑娘当然不还。男的越想越气,直接把前女友告上了法庭,说这10万块属于“不当得利”。
法院怎么判的?一句话:驳回!
法官说了,你们是自由恋爱,同居也是自愿的。分手的时候,是你自己主动拿钱当条件让人家搬走的,双方协商一致,没有强迫,没有欺诈。钱是“条件”,不是“赠予”,更不是“不当得利”。所以,姑娘不用还。
看到这,我只想说:兄弟,你是真把自己当霸道总裁了?给钱的时候豪气冲天,要钱的时候斤斤计较。你以为感情是淘宝购物呢?七天无理由退货?
这姑娘也聪明,没吵没闹,拿钱走人,干净利落。你不珍惜,她也没必要赖着。10万块,买一个教训,也买一个自由。
说到底,成年人做事,最怕的就是“后悔”。给了就别往回要,爱过就别翻旧账。感情不是买卖,但既然你非要用钱解决问题,那就别怪人家拿着钱走人。
法院这一判,给所有“脑子一热就掏钱、冷静下来就反悔”的人提了个醒:自己的骚操作,别指望法律给你兜底。
你觉得这10万块该不该还?评论区说说你的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