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61岁大爷给24岁女子搬家帮过忙,所以大爷邀请女子去他家做客,女子带着礼物前往,用餐中,大爷不断劝女子喝酒,还让她留宿家中,被女子果断拒绝,大爷又以女子辞职为由,上前去拥抱安慰,乘机触摸女子敏感部位,有力挤压,女子用力挣脱后报警,大爷被行政拘留7天。事发后,女子称自己胸部,腹部受伤,还患上创伤后应急障碍,要求大爷赔偿,而大爷却说是女子布局陷害,法院的判决,还了女子清白。
24岁女子带着礼物去了61岁的大爷家,因为大爷之前帮女子搬过家,女子刚好受邀上门感谢的。
本是一顿普通的感谢饭,谁也没想到后面会出那样的事。
吃完饭坐着闲聊的时候,大爷说话就开始变味了,他给女子倒酒,一个劲儿劝她喝,还让她晚上别走了,就在他家住下。
女子当场就拒绝了,可大爷没死心,又拿女子辞职的事说事儿,说要安慰安慰她。
他嘴里念叨着“自己年纪这么大,不怕”,说完就上去强行抱住了女子,手直接往她胸部和臀部上摸。
女子拼命挣脱开,一点没犹豫,马上报了警。
警察很快出了调查结果,给了大爷一个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
但事情没完,女子的身体和精神都出了问题,第二天,因为胸部疼、头晕去了医院,医生诊断为胸部和腹部损伤。
后来她又去复诊,这回诊断书上写的是创伤后应激障碍,同一天她还去做了心理咨询,诊断是创伤后应激反应。
女子决定告大爷,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这些,总共9623.77元。
大爷那边呢,一口咬定是女子设局害他,他说自己是冤枉的,是被人算计了。
法院对这个案子作了一审判决,法院把账算得很清楚:医疗费923.77元、交通费14元、打印费3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后续治疗费3500元,加在一起总共9471.27元。
法院认为,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女子本人的陈述、医院的看病记录这些证据都摆在那,足够证明大爷在女子明确拒绝之后还强行抱她、摸她敏感部位。
这行为就是性骚扰,侵犯了女子的身体权和健康权,大爷主观上有过错,他的行为和女子受的伤、得的精神刺激有直接关系,所以该赔。
至于大爷说什么女子默许、故意陷害,法院一句话就给怼回去了——拿不出任何证据,不信,最后判大爷赔女子9471.27元。
这个判决还了女子一个清白,也告诉所有人,年纪大不是胡来的理由,做了错事就得承担责任。
女子是带着礼物上门感谢的,是抱着善意去的,大爷却不怀好意,先是劝酒、让留宿,被拒绝后又借口“安慰”动手动脚。
整个过程女子的态度一直很明确——不喝酒、不留宿、不接受拥抱。
可大爷根本不把她的话当回事,觉得“自己年纪这么大,不怕”,这“不怕”两个字暴露了他的真实想法——他觉得对方不敢反抗、不会报警、拿他没办法。
61岁不意味着可以为老不尊,更不代表可以仗着年龄对年轻女性动手动脚。
大爷事后说自己是“被陷害的”,这种说法挺没意思的。
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医院的诊断记录都摆在那儿,不是你一句“被陷害”就能翻过去的。
法院判他赔9471.27元,金额不算大,但意义很清楚——性骚扰不是小事,是要付出代价的。
女子后来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这说明什么?说明性骚扰对人的伤害不光是身体上的,更多是心理上的。
有些人觉得“摸一下怎么了”“抱一下又不会少块肉”,这种想法大错特错,对受害者来说,那种被冒犯、被侵犯的感觉可能会持续很久。
这个判决告诉所有人:做了错事就得认,犯了法就得罚。年纪、性别、身份,都不是免责的理由。
《民法典》第1010条明确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案件中,大爷在女子明确拒绝后仍强行拥抱并触摸其敏感部位,属于典型的“违背他人意愿”的“肢体行为”性骚扰。
法院据此认定大爷侵犯了女子的身体权和健康权,判决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
这条法律的核心就是:只要违背了对方意愿,不管以什么方式实施性骚扰,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