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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一女子去洗浴中心洗澡,当时放飞自我身上一丝未挂,一个陌生男子闯进来观看。被

贵州,一女子去洗浴中心洗澡,当时放飞自我身上一丝未挂,一个陌生男子闯进来观看。被看了之后,女子跟两个同事就去找前台理论,原来,这个男子是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当时说去检修。一番协调后,洗浴中心愿意赔偿,但是每个人要写一份协议,可能涉及免责之类的,女子直接拒绝。洗浴中心态度反差明显,甩下一句话:你们起诉吧。

(红星新闻6月25日报道了这则案例。)

吴女士表示,事发当天,她跟两个同事约好了,说一起去当地的洗浴中心泡个澡,回头再做个按摩,舒服一下。

三个人一番享受,就持续到凌晨4点多。

洗浴中心的女宾内的汤池就是开放的,可以泡澡、换衣服、休闲等。

总之,这个里面,就是女性的私密场所,可能衣服也没有,大家各自就是放飞自我的状态。

当时吴女士她们三个人,站在镜子前面,准备换一下衣服。要知道,三个人都是身无长物,从镜子里面看到,后面竟然有一个陌生的男性的人影。

三个人都惊吓不已,吴女士第一个回头了,当时跟男子四目相对,男子就这样看着吴女士。

没多久之后,男子立刻就退了出去,看来,他也知道自己的行为不正确了。

吴女士三个人大声尖叫,赶紧穿好了衣服,随后就准备去前台,跟工作人员了解一下情况。

原来,刚刚那位陌生的男子,就是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元,负责检修这一块。当时男子进来,就是想要做维修的。

事情已经发生了,洗浴中心也表示,愿意给三位女子免单处理,并且赔偿一些消费券。随后继续协商,前台表示可以支付一些现金。

对此,三位女士则在考虑,还没考虑好呢,前台工作人员又抛出一个免责协约:上述赔偿都是可以的,但是你们需要签订一个协议,就是之前投诉的事情不成立。

什么叫投诉的事情不成立?是你们的责任,虚心接受不行吗?要搞这一出?

吴女士等三位女士,均拒绝了这个要求。谁知道,洗浴中心见状,也直接表示:不接受拉倒,你们去起诉吧,我们走法律途径处理。

看到洗浴中心的态度,三位女士感到非常无语,不道歉、不赔偿,还要签署免责协约吗?自己被侵权了,还要面临这样的委屈,实在是憋屈啊。

有网友表示:得饶人处且饶人呗,洗浴中心都提出赔偿政策了,看着还不错,写个协议就拉倒了。

也有网友表示:女性的隐私被侵犯,这个是大事啊,不能简单处理就了得的,既然上诉,那就公事公办呗!

从法律的角度来论一论,三位女子应该怎么维权比较合适。

案件出现三类主体,分别是男性检修员工、洗浴中心经营者、三位受害者女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42 条第 6 项规定,未经许可不可以随意偷窥女性身体的私密部位,否则属于典型的偷窥行为。

据此,惩罚标准为,依法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面临5-10日行政拘留,并且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女浴室属于法定的隐私空间,自然人在里面洗澡,从事隐私的活动,他人尤其是男子,未经许可不能进入的。

但是作为本场所的工作人员,这位男子却擅自闯入,还观看到了不该看到的部位,其行为已经触犯治安法规。

《民法典》第 1191 条规定,员工执行工作任务时导致他人遭受损害,先由用人单位作出侵权赔偿,之后可以向存在过失的员工追偿。

本案中的男子作为工作人员,随意进入了女宾区域工作,检修之前没有检查,没有通知,侵犯了他人的隐私,属于重大过错,依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再一个,就是经营场所,洗浴中心依法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 1198 条规定,洗浴中心作为经营场所,对消费者负有人身隐私、人身安全双重保障义务。

而本案中的洗浴中心,存在多重的管理失职的情况。

第一、男员工随意进入,没有提前通知,也没有女性工作人员陪同;
第二、员工培训存在明显的缺失;
第三、事后也没有第一时间安抚、道歉等。

这家洗浴中心已经侵害女性的隐私权、身体权、人格尊严权,需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没有任何的减轻责任的理由。

女子门可以主张各项物质损失赔偿,包括治疗费、医疗费、交通费等;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费用赔偿(5000-30000元);消费合同违约,还可以主张本次费用免单。

信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