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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一对同居情侣相处日久,男子心生厌倦,主动拿出10万元当作补偿,说好这笔钱用来

福州一对同居情侣相处日久,男子心生厌倦,主动拿出10万元当作补偿,说好这笔钱用来打发女友搬离住所、彻底了结感情。女友拿到转账后信守约定,很快收拾行李搬走,可等家里只剩自己一人,男子越想越心疼这笔钱,满心后悔直接一纸诉状告上法院,想要全额追回十万,最后的判决结果出乎很多人的意料。

黄某和毛女士恋爱后长期同居在黄某名下的房子里,相处过程矛盾不断,两人决定分开,但女方迟迟没有找到住处,一直没能搬离。黄某不想再持续拉扯,主动和对方协商,承诺转账10万元作为分手安置补偿,拿到钱女方立刻搬走,双方就此两清。

聊天记录完整留存了这段协商过程,黄某自愿转出10万元,钱款到账当天,毛女士就收拾全部个人物品离开房屋,同居关系正式结束。本是好聚好散的结局,可独居一段时间后黄某心态反转,他觉得房屋本就属于自己,分手本无需额外掏钱,当初转账只是一时冲动,女方平白收下十万属于不当得利,随后向闽清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方全额返还10万元。

什么概念?拿钱办事的口头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目的达成之后再反悔起诉,既违背诚信原则,也没有对应的法律支撑。

不少网友站在男方这边,觉得分手费本身不受法律保护,男方事后后悔,理应把钱要回来。

说出这种话的人,并不清楚民法典对这类款项的界定。首先,不当得利成立的前提是对方无合法依据获取钱款,可这10万是两人针对分手搬迁问题协商出来的补偿,男方为了让女方及时搬离主动给付,全程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是他完全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属于误转、借款、无偿赠与之外的不当获利情形。

其次,法律上分手补偿属于自然之债,有一条清晰的分界线:给钱之前,法律不会强制任何人支付分手费;但钱款一旦自愿交付完成,给付一方无权事后反悔索要返还。黄某是具备完整判断能力的成年人,转账前清楚付出十万对应的结果,必须为自己的决定承担后果。

更现实的是,女方收取款项后严格履行了搬离的约定,双方的口头协商已经完整落地,现在男方单方面撕毁约定起诉,本身违背民事交往的诚实信用原则。庭审中女方提交聊天记录、转账凭证作为完整证据,完整还原当初协商全过程,证据链条清晰完整。

法院经过审理一锤定音,直接驳回黄某全部诉讼请求,十万元无需返还,本次案件产生的诉讼费也全部由起诉的黄某自行承担。

说到底,感情散场后的财产处置,全凭双方自愿协商,一旦钱款交付、约定履行完毕,就不能凭着事后的不甘心通过诉讼反悔。一时冲动花钱了结纠葛,事后再想通过打官司拿回钱财,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所以整件事的核心从来不是十万块钱该不该给,而是成年人处理感情财产问题,要明白自愿达成的约定具备约束力,三思而后行,不要冲动付款又事后后悔,白白耗费时间、精力起诉最后一无所获。

大家觉得男子当初主动拿出十万安抚女方,事后反悔起诉,法院驳回诉求的判决合理吗?评论区聊聊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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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Sunny
Sunny 6
2026-07-02 21:35
白嫖,还想耍流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