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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一已婚男子和一少妇好上了,他们在一次亲密过程中,女子生理期不愿意,但男

河北保定,一已婚男子和一少妇好上了,他们在一次亲密过程中,女子生理期不愿意,但男子却霸王硬上弓。女子越反抗,男子越兴奋。在反抗的过程中,两人都被彼此抓伤。事后女子把男子告了。男子认为他们的关系不应该构成强 奸罪。最后判决,不管什么关系,只要事发时违背妇女意愿,就可构成此罪。

据媒体6月28日报道,康某已经结婚,在工作中认识了一名已婚女性,两人一开始是暧昧关系,互相试探,后来发展成长期的地下情,平时约会、亲密接触都不少,关系持续了一段时间,问题也正是从“关系稳定”这种错觉开始的。

案发当天,两人又见面了。但这一次情况不一样,女方正好在生理期,身体不舒服,也明确表达了不想发生性关系,希望停止进一步行为,但康某并没有停下来。

从后续材料来看,他当时并没有把对方的拒绝当回事,甚至把对方的反抗理解成“闹一闹”“拉扯一下”,但问题是,女方是真的在拒绝。

拉扯过程中,冲突升级,女方反抗得很激烈,直接把康某的脖子、胸口、手背都抓伤了,甚至抓出血,康某这边也没有冷静下来,反而动了手,导致女方身体也出现多处伤痕。

更关键的是,事后他还把女方的手机卡拔了,切断她对外联系,这一点在后来审理中,被认为是比较严重的细节,因为它涉及限制对方求助。

一开始康某并不觉得自己会出事,他的想法很简单:两个人本来就是情人关系,之前也发生过很多次亲密行为,这次也只是“继续而已”,在他看来,这更像是感情纠纷,而不是刑事案件,甚至在被调查时,他也承认了部分事实,比如发生了关系、发生了冲突、也有伤害行为。

但他始终不认同一点:这怎么会构成强奸?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重点很快被拉回到一个核心问题:当时女方到底愿不愿意?

证据显示:女方当时明确拒绝、有持续反抗行为、身上有与反抗一致的伤痕,报警时间也比较及时,双方伤情鉴定能互相对应,这些信息拼在一起,指向一个结论:女方不是自愿的。

而法院在这个案件里强调得很直接:以前关系再亲密,也不能自动等于“这一次也同意”,这句话其实就是本案的关键。

于是一审法院认定康某构成强奸罪,理由也比较清晰:只要在发生行为的当时,一方明确拒绝,而另一方仍然强行继续,就符合刑法中的强奸认定条件。

法院还特别强调了一点:不能因为两个人是情人关系,就默认“随时可以发生关系”,这在法律上是站不住的。

案件后面还有一个插曲,女方后来曾出具过一份“自愿发生关系”的材料,康某据此提起上诉,认为既然对方都说自愿,那之前的指控就有问题,他还提出质疑,说侦查机关可能存在问题,比如证据不真实之类。

但进一步调查发现,这份“自愿材料”并不是在完全自由状态下做出的,换句话说,女方之所以改口,是出于害怕报复等心理压力,并不是对当时情况的真实推翻。

对此二审法院最终的态度很明确:一审证据链完整,报警记录、伤情鉴定、供述都能对得上,女方最初的陈述更接近真实情况,后来的“改口材料”不足以推翻整个事实链,同时,关于“证据造假”的说法,也没有任何证据支持。

所以结论很干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这起案件也能看出,很多人容易掉进一个误区,觉得两个人既然之前发生过关系,那之后就“默认可以”,但其实法律不这么看,它只看一件事:在这一次发生的时候,对方是不是说了“不”,有没有反抗,你有没有停下来,只要答案是“没有停”,那性质就完全不一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