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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冯志明被判18年,罪名是受贿、贪腐、私藏枪支。 你没看错,他害死了一

2016年,冯志明被判18年,罪名是受贿、贪腐、私藏枪支。
你没看错,他害死了一个少年,最后判刑的理由,跟这个冤案本身几乎无关。
说实话,看到这个判决的时候,我心里堵得厉害。
当年侦破此案,冯志明立了二等功,一步步从普通警察当上副局长。
这枚功勋章,是用一个无辜孩子的命换来的。
可法院最终绕开了“刑讯逼供”、“制造冤案”这些核心指控,转而认定了他近4000万的财产来源不明。
算了一笔精准的经济账,却对那条16岁的生命闭口不谈。
有人解释说,是因为18年过去,证据灭失,难以认定刑讯逼供的具体事实。
程序没错,法律也没错。
但公众的直觉很朴素:一个人报了警,反被当成凶手杀了,最后追责却只追了他贪污的钱。
这种“错位”,让人意难平。
呼格的母亲说:“追责还是不到位。”
赵志红后来承认自己才是真凶,但最高法复核时因证据不足,没有确认。
真凶在法律上没被确认,制造冤案的人因为经济犯罪进去。
那呼格呢?
除了国家赔偿和一纸无罪判决,究竟在哪一个层面真正讨回了公道?
冯志明案就像一面镜子,照出了法治进步的艰难,也照出了正义和程序之间那道很难弥合的缝隙。
我们期待的,不只是某个人入狱。
而是有一天,一个善良的人去报警,永远不会被当成凶手。
你们觉得,这算是正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