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女子毛女士没有住处,她男朋友黄某迫不及待地把她带回家一起住,俩人都欲望强,体力也好,不知疲倦,放纵了好长一段时间。
日子一天天过,两人生活里各种小摩擦越积越多,经常闷在家里冷战,谁都不肯先低头让步,屋里气氛一直紧绷着。
黄某每天待在这套自己名下的房子里,心里满是压抑,多次找毛女士坐下来好好聊分开的事。
可毛女士没有落脚去处,始终不愿意收拾东西离开。
多次沟通都没有结果,黄某心里的急躁压不住,一心只想快点把这段关系彻底了结。
于是他干脆主动跟毛女士开出条件,自己拿出10万元当作分手补偿,毛女士拿到钱立刻搬出去,往后互相不打扰,过往所有纠葛全部了结。
毛女士听完这个条件直接点头答应,双方只是线上文字敲定约定,没有打印纸质字据签字。
黄某当天直接通过手机银行卡,把10万元完整转给毛女士。
钱刚到账,毛女士当天就打包所有行李,彻底搬出黄某的房子,两人微信电话全部拉黑,不再有任何来往。
分开独自居住一段时间后,黄某慢慢觉得这笔钱花得不值,心里生出后悔的念头。
他觉得房子是自己单独购买,两人只是自愿同居,法律上面根本没有让他支付分手费的说法,当初转账只是一时冲动,毛女士平白收下10万属于不合理获利。
黄某整理好转账截图、两人聊分手补偿的聊天记录,前往闽清县人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诉求是让毛女士全额退还10万元。
法院收下材料安排开庭,黄某坐在原告席反复强调,当初给钱只是为了换对方搬家,目的完成之后这笔钱理应返还,全程不承认自己是自愿给出补偿。
毛女士当庭调出完整聊天记录,页面完整留存黄某主动提出10万补偿、拿钱就搬走的全部对话。
同时说明当初自身无住所,这笔钱是黄某主动提出的安置费用,全程不存在胁迫、哄骗黄某转账的行为。
法官逐条核对双方提交的全部证据,确认10万元是黄某为解除同居状态、让女方搬离房屋主动协商给出的款项,属于黄某成年人自主做出的自愿支出,不存在任何外力逼迫,不符合不当得利的判定条件。
黄某具备完整自主判断能力,转账前能够预判支出带来的后果,钱款交付完成后不能单方面反悔。
法院最终下达判决书,驳回黄某要求返还10万元的全部诉求,本次诉讼产生的费用全部由黄某自行承担。
感情走到分开的地步,平和协商处理问题才是稳妥的方式,黄某被当下压抑的情绪裹挟,为快速结束同居生活,随口许下大额金钱补偿的承诺。
等事情顺着自己心意落地,又不甘心损失钱财,想要依靠司法渠道拿回已经主动送出的资金。
成年人做出的口头约定同样具备对应的约束力,不能只在符合自身需求的时候认可协商结果,一旦自身利益受损就随意推翻之前说好的条件。
法律不会包容冲动行事之后随意反悔的行为,但凡牵扯大额资金往来,都要冷静权衡长远得失,不能仅凭一时情绪许下金钱相关的承诺。
事后试图推翻当初的决定,大概率得不到法院支持,一时心急做出的冲动举动,最后所有后果只能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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