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女子毛女士没有住处,她男朋友黄某迫不及待地把她带回家一起住,俩人都欲望强,体力也好,不知疲倦,放纵了好长一段时间。
后来两人感情破裂后协商分手,毛女士当时坦言自己没有存款也没有其他住处,贸然搬出去连落脚的地方都没有,迟迟不肯离开黄某的房子。两个人就这么僵在了同一套房子里,前任变室友的局面光想想就让人窒息。
这时候,黄某想了个“聪明”办法——花钱买清净。他主动跟毛女士提了个条件,只要你肯立马搬走,我给你10万块钱当作补偿和租房的费用。
毛女士见对方主动开了价,也没再纠缠,同意了。黄某就把10万块转了过去,毛女士倒也利索,拿钱、打包、走人,当天就消失在了黄某的生活里。
可几天之后,黄某看着银行卡里少掉的那串数字,竟然开始后悔了。他越想越觉得这笔钱给得亏,甚至觉得自己是被对方“赖”上了才不得不掏钱。
脑子一热之下,他翻了些法律词汇,就认定这10万块属于“不当得利”,觉得对方没付出任何对等的劳务或财物,凭什么白拿?于是一纸诉状把前女友告到了闽清法院,要求全额退款。
可毛女士早有准备,当庭展示了聊天记录,清清楚楚——分手补偿是黄某主动提的,金额也是他自己定的,目的就是让她搬家。
法官一看就明白了,这笔钱不是无缘无故的赠予,也不是毛女士骗来的,而是黄某为了达到“让对方搬离”这个目的,双方协商一致后自愿支付的补偿款。
法院的判决干脆利落,这笔钱属于恋爱分手产生的“自然之债”,不属于不当得利。
黄某作为一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转账那一刻完全能够预见到10万块钱支出的后果。
现在目的达到了,人也搬走了,他再以“后悔”为由要钱,法律不支持这种反悔权。最终法院驳回了黄某的全部诉求。
黄某这10万块钱,成了他这辈子最贵的一堂课。他想用钱解决问题,问题解决了又想拿回来。
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但不是给人当后悔药吃的。当初主动掏钱的是他,现在空手而归的也是他。折腾来折腾去,最后只证明了一件事——理智在情绪面前到底有多贵。
回过头看整件事,黄某当初把毛女士带回家的时候,大概没想过会有今天。两个人住在一起,欲望满足了、激情释放了,可感情说没就没。
分手之后赖着不走这种事,放在谁身上都够闹心的。可话说回来,毛女士当初没有住处,是黄某主动把人领回去的,两个人在一起住了那么久,不能说散就让人立马滚蛋。房子是你的没错,可感情账不是这么算的。
很多人在感情里都爱算账,算来算去,算到最后把自己算进去了。成年人做事就要承担后果,感情里冲动掏出去的钱,法律不会帮你兜底。
这个案子也给所有人提了个醒,恋爱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置一定要理性,大额资金转账得想清楚款项性质,别一时冲动做了事后反悔的事。
感情没了就没了,别让钱再把最后那点体面也搭进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