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昭通,男子瞒着妻子偷偷去见一独居女子,2人喝了些酒后发生了不正关系。谁知,等到次日一早,女子却打电话报警,声称自己被欺负,然而,警方调查完2个人的来往动向后不予立案。
说起来两人的相识本是最普通的生意往来。今年1月,独居的汪女士家里定制窗帘,联系了当地开窗帘店的蒲某。蒲某上门安装完工后,两人加了微信,方便后续处理售后问题。
可从那之后,蒲某的消息就变得越来越频繁,语气也渐渐超出了普通商家和客户的分寸,总找各种借口想登门。一会儿说和妻子吵架了没地方去,一会儿说想来家里吃顿饭,汪女士是离异独居的状态,心里一直拎得清,每次都找理由婉拒,从没同意过他夜间上门。
事情的转折发生在3月6号这天晚上。晚上七点多,蒲某又发消息说想见她,汪女士照旧冷淡回应。到了晚上九点左右,蒲某直接说自己喝了酒,已经骑车到了她家楼下,想上去坐一会儿。
换作旁人可能直接就拒绝了,但汪女士有点抹不开面子。之前蒲某免费帮她修过厨房的电器,算是欠了个人情。她想着就让对方坐一会儿,聊几句就走,应该也出不了什么事,最终还是开门让他上了楼。
进屋之后,蒲某提出想喝酒,汪女士就拿出了自己家里泡的枸杞酒,两个人就在客厅对饮起来。喝了没一会儿,汪女士就觉得头晕发沉,困意一阵阵涌上来,便开口让蒲某早点回去,自己要休息了。
可不管她怎么劝,蒲某就是不肯动身,甚至说出“死都不回去”的话,还让她“做好心理准备”。
汪女士一个弱女子,对方喝了酒情绪上头,她也不敢硬来争执,只想着自己躲进卧室避一避。可偏偏卧室的门锁早就坏了,根本没法反锁。她当时以为蒲某最多就在客厅沙发凑合一晚,迷迷糊糊间就睡了过去。
等到凌晨十二点半左右,汪女士从睡梦中醒过来,发现屋里安安静静,蒲某已经不知什么时候走了。可她很快就感觉下身有明显的异样,心里瞬间咯噔一下,立刻意识到出事了。她马上给外地的朋友打了电话说明情况,朋友反复叮嘱她不要破坏现场,赶紧报警。
民警很快赶到了现场,随后带着汪女士去县人民医院做了检查,抽了血检测酒精含量,也依法提取了生物样本。当天一直忙到凌晨四点多才回到住处,第二天中午她又赶到派出所做了详细的询问笔录。
接下来就是等待鉴定结果的日子。3月24号,警方出具了正式的鉴定意见通知书,结果非常明确:汪女士的身体擦拭物、内裤等多处物证,都检出了蒲某的DNA,专业法医看过报告后也确认,两人确实发生了性关系。
拿到这份鉴定,汪女士心里松了口气,她觉得证据确凿,对方必然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法律代价。可让她万万没有想到的是,4月7号她等来的,却是一纸不予立案通知书。
通知书上写得很清楚,警方经审查认为该案没有犯罪事实,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汪女士完全无法接受这个结论。她拿出了事发当晚的录音,里面清清楚楚记录着她多次要求蒲某离开的话语;还有此前的微信聊天记录,能证明她长期以来都在拒绝蒲某的暧昧示好和登门请求。她想不通,自己从头到尾都没同意过,怎么就成了“没有犯罪事实”。
她先是向巧家县公安局申请了复议,5月5号,复议结果公布,依旧维持了原有的不予立案决定。汪女士还是不服,又向昭通市公安局申请复核。6月11号,市公安局的复核结果出炉,仍然维持原决定。
三级公安机关都给出了相同的认定,这件事在网上引发讨论后,蒲某的妻子也出面回应,她表示这都是成年人之间你情我愿的事,如果汪女士真有确凿的证据,那就走法律程序,公道自在人心。
目前汪女士已经向当地检察院申请了立案监督,这件事还没有最终的定论。
很多人看到这儿都会有疑问,连DNA证据都有了,为什么警方就是不立案?其实这里面有个很关键的法律常识,很多人都存在误解。
强奸罪的核心判定标准,从来不是“有没有发生性关系”,而是“有没有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发生关系”。换句话说,只要是双方自愿发生的关系,哪怕事后一方反悔报警,也不构成强奸犯罪。
这个案子的核心争议,恰恰就在“是否自愿”这一点上。汪女士主张自己当时饮酒后头晕,加上本身患有重度抑郁症,那段时间刚好停药,意识模糊,没有反抗能力。但警方综合全案证据来看,没有发现明显的暴力、胁迫痕迹,也没有足够充分的证据,能证明发生关系时完全违背了汪女士的主观意愿。
两人是相识已久的熟人,女方主动开门允许男方进屋,还一同饮酒,这些细节都会影响案件的定性。法律判定讲的是完整的证据链,不能只依靠单方的陈述来定罪。
如今案件还在立案监督的程序当中,最终结果如何还未可知。但这件事也给所有人提了个醒,与人交往守住分寸,独处之时守住底线,既是保护自己,也是避免卷入不必要的是非麻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