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不算半推半就?”云南昭通巧家县40多岁的独居汪大姐,被多次示好的布艺店老板蒲某酒后堵在楼下,碍于情面让对方上了楼,之后两人又喝了点枸杞酒,大姐觉得有些头晕想回屋睡觉,偏偏房门锁又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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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凌晨醒来,大姐才发现自己遭了侵犯,DNA鉴定也证实了两人发生了关系,可警方最终认定“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
大姐不服,复议、复核全被驳回,如今只能申请检察院监督,就想讨一个说法:我从头到尾没同意过,怎么就成了你情我愿了?
先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说透,汪大姐离异后一个人住,今年1月换窗帘认识了开布艺店的蒲某。蒲某看上了独居的汪大姐,三番五次主动上门示好,都被汪大姐明确拒绝了。
按理说,人家已经摆明了态度,识趣的就该收手,可蒲某非但没退,反而趁着喝酒壮胆,晚上直接堵在了汪大姐家楼下。
换做一般人,可能直接就关门拒客了,但汪大姐念着邻里情面,加上对方喝了酒,怕闹起来街坊四邻难看,松口让他上了楼。
进屋后两人喝了点枸杞酒,汪大姐很快头晕犯困,就自己回屋躺下了,她那间卧室的门锁本来就是坏的,锁不上,她以为对方坐会儿自己就会走,没成想蒲某赖着不走,还趁她昏睡的时候,和她发生了性关系。
等汪大姐凌晨醒过神来,当场就气炸了,转头就报了警,可让她没想到的是,警方查来查去,最终给出了“无犯罪事实”的结论,消息传出来,网上立马分成了两派。
有人说汪大姐自己拎不清,明知道对方没安好心,还让人家上楼、跟人家喝酒,摆明了是给机会,现在翻脸不认人就是半推半就。
也有人说蒲某就是趁人之危,人家明确拒绝过多次,喝了酒堵门本身就是骚扰,趁人昏睡动手,明摆着就是强奸,凭什么不立案?
在我看来,拿“喝了酒”就断定是半推半就,纯属站着说话不腰疼,是彻头彻尾的受害者有罪论。
让一个人进门,是基于邻里情面的基本礼貌,不是同意发生性关系的邀约;跟人喝两口酒,是不想把场面闹太僵的人情世故,不是默许对方得寸进尺的许可。
汪大姐从头到尾的态度很明确:之前多次拒绝蒲某的示好,这次让他上楼是怕他在楼下撒泼丢面子,回屋睡觉更是明确的“结束相处”的信号。
她错就错在,太顾及情面,低估了对方的底线,以为大家都是成年人,点到为止就够了,没成想对方根本不要脸。
更关键的一点是:汪大姐当时已经头晕犯困、回屋躺下了,属于意识不清、判断力下降的状态,这种状态下,她根本没有能力做出清醒、自愿的性同意。
法律上认定强奸,从来不是只有“拿刀架脖子、动手打一顿”才算,趁人醉酒、昏睡、神志不清的时候发生关系,本身就属于“违背妇女意志”的其他手段。
人都晕乎乎睡过去了,连对方做了什么都反应不过来,怎么表示同意?
很多人总拿“没看见她激烈反抗”说事,可一个独居女性,面对一个喝了酒、主动堵上门的成年男性,力量差距很明显,真要是撕破脸硬反抗,万一对方急了下狠手怎么办,这样的后果可能比被侵犯更严重。
但这类熟人间的性侵案,立案难是现实,说白了就是证据问题:没有明显的暴力伤痕,没有第三人在场,口供各说各的,一方说自愿,一方说被迫,很难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坐实犯罪。
警方不予立案,很多时候是现有证据达不到刑事立案的标准,不等于官方认定了“两人是你情我愿”。
只是证据不足,不该成为受害者自认倒霉的理由,更不该变成外界网暴受害者的借口,拒绝得太干脆,说你不近人情、装清高;给点情面留余地,又说你半推半就、给人机会。
独居女性本来就难,邻里之间抬头不见低头见,不想把关系闹太僵是人之常情,怎么到了某些人嘴里,就成了“不自重”。
错的从来不是顾及情面的受害者,而是得寸进尺、趁人之危的加害者。
这件事给所有人都提了个醒,对女性来说,该硬气的时候千万别心软,面对不怀好意的人,什么邻里情面、面子名声,都不如自己的安全重要,该拒就拒,该报警就报警,别给对方留任何可乘之机。
对那些揣着明白装糊涂的人来说,别把别人的客气当福气,别把别人的情面当许可,性同意必须是清醒明确、主动的,趁人之危钻空子,占了便宜也别觉得自己高明,法律不认,公道更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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