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东鹏老板造谣的人抓了!谁也不会想到,这个破梗不仅有出处,还和机车手张雪有关。只不过,内容和人物被人断章取义移花接木了。深圳南山警方6月29日通报,自媒体佬罗某某(39岁)用AI炮制的"东鹏创始人拒喝自家饮料"假视频,已被刑拘。
近日网上疯传十几秒伪造饭局:有人递东鹏特饮给林木勤,他摆手说"我平时不喝这个"。此举侮辱性极强,伤害也非常严重。东鹏6月27日发声明辟谣并报案,张雪机车也出面澄清。就这破谣言,东鹏A+H股市值一周蒸发超70亿,股价一度腰斩,直到警方通报当天才涨停回血。
这破梗的出处,是张雪机车创始人张雪请东鹏副总裁蒋薇薇喝东鹏时开玩笑:"你有没有喝过别人花钱买的东鹏让我请你喝?"蒋薇薇说"没有"。林木勤当天压根不在场,视频人物不是他,纯属被人移花接木。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此事呢?
罗某某的行为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非诽谤罪,核心区别在于侵犯的客体与犯罪对象不同。
首先,从犯罪对象来看,诽谤罪的对象只能是特定的自然人,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对象是生产者、经营者等企业主体。本案中,罗某某捏造并散布的是针对“东鹏饮料”这家上市公司的虚假事实,并非针对特定自然人,因此不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从侵犯客体来看,诽谤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而损害商业信誉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企业的商誉权与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再次,从主观方面来看,罗某某为引流牟利,借助AI工具编造“创始人拒喝自家产品”的虚假信息并大范围传播,其主观上具有损害企业商誉的故意。
最后,罗某某的行为客观上导致东鹏饮料短期内市值蒸发超70亿元,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完全符合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要件。
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罗某某吃牢饭,活该。至于那些脑子不过滤就转发的网友,你们不是热心,你们是帮凶。明知存疑仍大肆转发造成恶劣影响的,同样可治安处罚,别拿"我只是随手转"当免死金牌。
键盘敲得快不如脑子转半圈,宁可做吃瓜的哑巴,也别当造谣者的扩音器!你以为自己在吃瓜,其实是在替骗子数钱、替自己攒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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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鹏创始人不喝自家饮料?警方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