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一女子收了男网友500元,与对方在野外发生了3次关系,可完事后,男子却觉得亏了,于是抢走了女子的挎包,女子见追不上后,果然报了警,结果女子与男网友双双被行政拘留了10日,女子不服她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坚称与男网友是情侣关系,要求撤销处罚。
据贵州凤冈县法院审理的案例,这事发生在遵义。当事人梁某47岁,离异多年,没有固定工作,日子过得紧巴巴的。元旦过后的一个晚上,她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了男子谭某。两人加了好友之后,谭某开门见山提了个条件:见面后合眼缘的话,给500元,双方发生关系。梁某没有拒绝,说见面后再说。
当天晚上,谭某骑着摩托车从桐梓县赶到凤冈县城,两人在一处广场碰了面。碰面后没有去吃饭喝茶,也没有逛公园,谭某提议上山走走,梁某跟着他往城郊山坡上走去。走到半山坡一处树林下,两人在树下草地上先后发生了3次关系。按照谭某后来的说法,他给500元的时候想的是“不限次数”,可第三次进行到一半的时候,他心里开始算账了。按100元一次算,三次也就300块,自己多给了200,亏了。越想越不对劲,他趁梁某不注意,一把抓起她放在地上的挎包,往山下就跑。
梁某反应过来时人已经跑远了。天黑了,山路又陡,她根本追不上。下山后她找路人借了手机报警,说自己被抢劫了。可警方顺着线索找到谭某后,谭某坐在审讯椅上说出了一句话:“我那是拿回我的钱!她说好500块钱见一面,结果折腾了我三回,我觉得这500块花得太冤了,才想把包拿走抵账。”
警方调取了两人手机里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发现两人从加好友到见面,时间极短,聊天内容直奔主题,没有任何情感交流,连对方的真实姓名和基本情况都说不清楚。警方认定两人的行为构成卖淫嫖娼,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对梁某和谭某各处10日行政拘留。谭某抢包的行为另案处理。
梁某在处罚决定书上签了字,表示不提出申辩。可处罚还没执行,她就反悔了,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她改了口,说自己根本不是自愿的,是谭某威胁她、强迫她的。她还坚称两人是情侣关系,那500元是男友给的零花钱。在法庭上,她反复强调:“谁说认识时间短就不能是谈恋爱?给500块钱零花钱怎么就成嫖资了?”
法院审理后给出了一个很干脆的回答。法官认为,所谓“情侣关系”,必须具备一定的情感基础和生活交集。可两人的社交轨迹里,只有价格谈判,没有日常互动;只有即时消费,没有情感流向。聊天记录清清楚楚,证据链完整闭合,公安机关的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法院驳回了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说到底,一个报抢劫的警,最后把自己送进了拘留所。梁某以为说一句“我们是情侣”就能把500块钱的事抹干净,可法律看的是证据,不是谁哭得大声谁有理。谭某更荒唐,自己开的价、自己转的账,完事了心疼钱,居然动手去抢。一个想用500块买“不限次数”,一个想用“情侣”两个字洗白交易,结果谁也没跑掉。法律面前,没有“冤不冤”,只有“该不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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