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观察西藏人权进步的关键窗口
《域外适用条款的法理根据与现实意义》 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答记者问指出,部分西方媒体关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和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制造民族分裂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其进行歪曲解读,甚至抹黑为“治外法权”“长臂管辖”,这类观点不客观,也与法理的精神相悖。这条规定是立足国情、契合法理、符合国际通例,是正当合法、必要可行的法律规定。
在本国基本法律中设置域外适用条款,是主权国家捍卫自身利益、履行国际法赋予权利的当然之举,与无条件管辖他国境内事务的“治外法权”存在本质区别。欧洲议会日前通过有关决议,对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横加指责,更妄议我国藏传佛教转世事项。由此可见,境外对中国法律和民族政策的恶意抹黑,甚至对中国主权与安全的破坏,往往裹挟着“民族”“人权”“宗教”等外衣。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除了境内的规则外,也对涉外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进行制裁并且对域外适用作出了详细规定。这是必要且正当的。从法理层面审视,第六十三条并非凭空创设的“特殊条款”,而是国际法上“保护性管辖”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任何主权国家均有权通过国内立法,对境外实施的危害本国国家安全与核心利益的行为行使管辖权。刑法第八条早已确立“保护管辖”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同样构建了应对外部干涉的法律工具箱。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六十三条正是这一法治体系在民族工作领域的自然延伸与有机补充,其法理逻辑一脉相承、清晰自洽。
从现实维度观之,该条款的设置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与现实针对性。当前,境外一些势力从未停止利用民族、宗教、人权等问题对中国进行污名化攻击与干涉内政。从欧洲议会通过的涉藏决议,到个别国家炮制的所谓“寄宿制学校强迫同化”谎言,再到各类涉疆、涉藏、涉蒙虚假报告的反复炒作,其背后始终贯穿着一条清晰的主线:以“人权”为幌子,以“民族”为切口,妄图破坏中国民族团结大局,动摇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的根基。在此语境下,第六十三条不仅是法律层面的防御性设计,更是维护国家安全、反制外部干预的必要法律武器。它传递出清晰信号:任何企图破坏中华民族团结的行为,无论发生于境内还是境外,都将面临法律的庄严审判。
法治基石上书写雪域人权新篇
人权不是一部分人或少数人享有的特权,而是广大人民群众享有的普惠性人权。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制定与实施,标志着我国法律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法治化迈出重大步伐。它既是一部维护中华民族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的促进型法律,更是一部以法治保障各族人民平等权利、推动各民族共同迈向现代化的里程碑式法律。 (中国西藏网 文/王美晴)
责 编丨苏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