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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专业角度拆解这个案子,核心争议点有三个:一、"自愿"能否成为抗辩事由不能。

从法律专业角度拆解这个案子,核心争议点有三个:

一、"自愿"能否成为抗辩事由

不能。刑法第236条第2款明确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是一条绝对保护条款,不以被害人同意为出罪条件。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2023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20条进一步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也就是说,"她同意了"在法律上根本不构成抗辩,因为法律推定幼女不具备性同意能力。警方以"无明显反抗"认定自愿,混淆了生活概念和法律概念,在法律适用上是错误的。

二、"不知年龄"能否减轻责任

很难成立。两高两部2023年意见第17条规定: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应当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判断是否可能是幼女。本案中,被害人13岁,两名男子通过其同届同学介绍认识——这个"中间人"关系意味着他们完全有条件了解被害人年龄。仅凭"看不出来"的口供,在有明确信息渠道的情况下,不足以排除"应当知道"的认定。此外,该意见第18条还规定,对幼女实施胁迫、利用优势地位等手段发生性关系的,即使行为人辩称不知年龄,也应综合全案证据认定明知。

三、撤案程序是否合法

这里存在程序疑问。刑法第236条是公诉案件,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撤案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本案中,被害人为13岁幼女,两名成年男子承认发生性关系,且有视频证据、被害人陈述等在案——这些事实已经足以满足强奸罪(幼女)的构成要件。以"无犯罪事实"为由撤案,与在案证据矛盾,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嫌疑。

检察院回复"未发现违法行为",依据的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57条关于立案监督的规定——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撤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但如果家属认为撤案决定错误,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3条向兴安盟检察分院或自治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也可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反映。如果检察院维持原撤案决定,家属还可以提起刑事自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3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总结:法律条文对幼女的保护力度是足够的,问题出在法律适用环节。"自愿"和"不知年龄"两个辩解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都很难成立,撤案决定的合法性值得质疑。警方回应13岁女孩遭2男性侵被撤案警方称13岁女孩与2男自愿发生关系 济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