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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运城,一女孩回出租屋,遭男子尾随进入,强行发生了关系,男子先提出拿888元和

山西运城,一女孩回出租屋,遭男子尾随进入,强行发生了关系,男子先提出拿888元和她一起睡,遭到拒绝后,便强行硬上,女孩反抗就被毒打,事后男子通过别人给女孩转了500元,同时威胁女孩不允许告诉家人,也不允许报警,否则会遭到报复。女孩因害怕被报复没跟任何人讲,后来因承受不住压力,告诉了哥哥女友,他们选择报案,当时因证据不足未予立案。事件发酵后,当地现已组成调查组对此案进行复核。

小敏那天晚上跟着一群朋友去了酒吧,散场后,绰号“黑哥”的男子提出送她回家

借住的朋友家屋里只剩她一个人,“黑哥”折返回来,对她说“我给你888元,你给我弄一下”。一个13岁的小学五年级学生被一个30岁男人堵在屋里,能给出的全部反抗,不过是颤抖着声音说“我朋友家有监控”。可对方很快就确认监控不存在。

她后来对哥哥的女友断断续续吐露了实情,说“我反抗了”,可这句话在案发后的52天里被反复盘问,直到6月12日警方正式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理由是“没有犯罪事实”

运城市盐湖分局6月12日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上白纸黑字写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 办案人员在沟通中对家属说,案件倾向不予立案,核心理由有两条:一是案发与报案间隔12天,现场物证不全;二是女孩曾对外谎称自己已满14岁,嫌疑人辩称自己“不知情”。

可法律对幼女的保护,从来不以“是否自愿”为前提,也不以“是否知情”为准

我国《刑法》第236条写得清清楚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法律从根本上否定其“同意”的法律效力——无论被害人是否主动、是否收取钱财、是否谎报年龄,只要发生性关系,均以强奸论处。

对于“是否明知年龄”的争议,2023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七条有明确细则: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

小敏才13岁,体重40公斤,小学五年级,处女膜存在陈旧性裂伤。双方相识两三个月,对方有充裕条件核实年龄。仅凭口头谎报年龄,远达不到“根本不可能知晓”的法定证明标准。

事件引发全网关注后,6月23日凌晨,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发布警情通报,宣布启动案件复核程序

通报称,已与相关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案件原始卷宗、证据材料及办理过程依法依规进行全面复核。当晚,嫌疑人韩某某被警方带走。

6月24日深夜,受害人哥哥收到了一份等了两个多月的文件——《立案告知书》

上面写着:被强奸一案,我局认为属于本单位管辖刑事案件,现予以立案。次日,哥哥对外透露:“嫌疑人目前状态已刑事拘留,我们比较满意这个处理结果。”

在保护未成年人这件事上,法律的红线从来不需要靠舆论来加固,只是需要每一个执法者在办案的每道关卡上,亲手把它守住。

信息来源参考:上游新闻·中国新闻周刊《山西运城13岁女孩称遭强奸,警方不予立案!两高司法解释明确:与12-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应认定“明知”》,2026年6月24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