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字头上一把刀!” 湖北咸丰,24 岁男子和大自己 17 岁的女子发展为情人关系,他得知女子在其丈夫住处居住,心生不满,要求女子和丈夫分居,女子拒绝后,男子告知女子,自己开走了她的车子,并要去跳河。女子担心出事,和丈夫赶去劝阻,可没想到男子看到女子丈夫,情绪更加激动,女子只能让丈夫先离开,可男子还是要求女子和她丈夫分居,女子说男子要逼死自己,不料,男子情绪激动,强行把女子拉到大桥栏杆处,拖拽着女子跳下 13 米多高的大桥。
涉案的男子吴某出生于 2001 年,案发时刚满 24 岁,女方张某出生于 1984 年,比吴某整整大了 17 岁,本身有完整的家庭,和丈夫共同生活。两人在 2025 年 9 月相识,很快越过边界发展成情人关系。
交往过程中,吴某逐渐显露出极强的控制欲和占有欲,他始终认定张某会为了自己离开家庭,对张某的行踪处处管束,无法接受张某继续和丈夫正常生活。而张某从没想过要拆散自己的家庭,两人对这段关系的认知偏差,让矛盾一点点积累升级。
2026 年 1 月 5 日傍晚 6 点多,吴某得知张某当晚住在丈夫的住处,瞬间醋意大发,连续发微信给张某,强硬要求她立刻回娘家居住,和丈夫分开。而张某明确拒绝了这个要求。
见文字逼迫没用,吴某做出了更极端的举动。他私自开走了张某的车辆,发消息告诉张某,自己要去咸丰县朝阳寺镇的朝阳大桥跳河自杀。张某担心吴某真的做出傻事,只能答应和他见面协商,还叫上了自己的丈夫一同前往,以防出现意外。
两人约在当地一所中学门口见面,刚一碰面,吴某就再次提出让张某和丈夫分居的要求,依然被张某拒绝。在一旁等候的张某丈夫见状上前劝阻,张某怕两个男人起冲突闹出更大的事,只能先让丈夫离开,自己留下来和吴某沟通。
可丈夫离开之后,吴某的情绪不仅没有平复,反而更加失控。他反复纠缠分居的要求,步步紧逼,张某被逼得崩溃,脱口而出说他这是要逼死自己。没想到这句话彻底点燃了吴某的极端情绪,他当场放出话来:要死一起死。
话音刚落,吴某就伸手抓住张某左肩的衣服,用力往大桥栏杆的方向拖拽。张某吓得拼命挣扎、大声呼救,可吴某完全不顾她的反抗,硬生生把她拉到了大桥护栏边,带着她直接从 13.54 米高的桥上跳了下去。
坠桥之后,张某当场浑身剧痛陷入半昏迷状态,全身上下多处受伤。事后经医院诊断,她颜面部软组织挫伤,右侧肩胛骨、胸骨、胸椎多处骨折,前后共 7 根肋骨断裂,骨盆也出现多发骨折,同时伴随双肺挫伤、血胸,伤情十分严重。
万幸的是,事发时正值冬季,两人穿的衣物较厚,加上桥下处于枯水期,有泥沙起到缓冲作用,张某的重要脏器没有出现致命损伤,经过救治脱离了生命危险。后经咸丰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吴某自己也在坠桥中受了伤,他爬起来之后见张某伤势严重,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很快就被赶到现场的民警控制。而警方调查后发现,吴某根本不是第一次触犯法律。
经查,吴某此前就因盗窃罪被判处过刑罚,服刑完毕后又在缓刑考验期内犯下合同诈骗罪,虚构工程项目收取他人保证金骗取钱财,已经被另案判处有期徒刑 3 年 1 个月。本次拖拽他人跳桥案发时,吴某本身就属于已决犯,是名副其实的屡教不改。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拖拽被害人从高空跳桥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只因张某侥幸生还,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因此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
综合全案情节,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但他有多次犯罪前科,且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吴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 8 年;加上之前的盗窃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11 年 3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6000 元。
同时,法院还判决吴某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47561.26 元。一场见不得光的婚外情,最终换来的是男子锒铛入狱,女子身受重伤,两个家庭都蒙上了挥之不去的阴影。
这起案子最值得警醒的地方,从来不是年龄相差 17 岁的感情争议,而是畸形关系里的极端人格有多可怕。一段从一开始就突破道德底线的感情,往往更容易滋生偏执和占有欲,当一方把全部情绪都寄托在这段关系里,一点点不如意就可能演变成同归于尽的疯狂。
老话常说 “色字头上一把刀”,从来不是空谈。不管是婚内还是婚外,做人守住底线,交往辨清人品,遇到情绪极端、控制欲过强的人及时抽身远离,才是对自己最大的保护。一时的新鲜感和刺激感,永远抵不过安稳的人生,别等到付出惨痛代价,才后悔当初的糊涂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