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赖皮了!" 北京,女子给自己买了重疾险后的第 3 年,被查出患有肺腺癌,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女子的母亲及外婆都患有癌症,认为这属于遗传性疾病,但女子投保时并未告知,故拒绝赔偿。
女子坚称自家情况属于肿瘤家族史,并非遗传性疾病,所以保险公司拒赔没有依据。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女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法院判了!
很多人买保险的时候都不太清楚,中国的保险法其实对消费者的保护早就做了明确规定。2009 年 2 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版保险法,当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这次修订被业内认为是保险法历史上最重要的一次,其中有一条规定直接影响了大量后来的理赔纠纷,就是第 16 条第 3 款,也就是俗称的 "两年不可争议规则"。
意思是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就不能再拿着投保当初的告知瑕疵说事了,即便出了保险事故也得赔。这条规定本来是督促保险公司在承保阶段认真审核,别等到出险了再翻旧账。
黄女士的遭遇就是这样一个典型,黄女士 2022 年 8 月购买了一份重疾险,约定保额 50 万元。买保险的时候,工作人员问黄女士家里有没有遗传性疾病史,黄女士回答没有。
同时主动提到母亲患有乳腺癌和卵巢癌,外婆患有肺癌。黄女士自己也清楚家族有肿瘤病史,买保险就是为了给自己多一层保障。
可到了 2025 年 1 月,黄女士体检查出肺腺癌,随即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没过几天,保险公司给黄女士发来通知,说黄女士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家族肿瘤遗传史,不符合理赔条件,拒绝赔付。
黄女士当时就气得不行,自己明明当着工作人员的面说了母亲和外婆的病情,对方只问了遗传病史,压根没问肿瘤史,怎么到赔钱的时候反过来说是黄女士没告知?
更让黄女士想不通的是,保险公司还要求黄女士自己举证证明当初确实说过这些话,这不是强人所难吗。
其实关于举证这件事,最高人民法院早在 2013 年 6 月就有了明确规定。当年 5 月 6 日,最高法发布了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号。
其中第 6 条白纸黑字写着: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双方一旦对询问内容产生争议,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不在投保人。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若要主张黄女士没有告知,就得自己拿出证据来,不能反过来让黄女士证明 "我当初说过"。
与此同时,2023 年 5 月正式挂牌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把规范理赔行为列为重点监管方向,明确要求保险公司不得以消费者未注意到的格式条款拒赔。
并建立了 12378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热线,专门受理不合理拒赔的投诉。黄女士这类纠纷,恰恰是监管部门点名整治的问题。
黄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后,一审法院综合多项事实和法律依据,作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赔付 50 万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随即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法院对投保记录、合同条款逐一核查,发现投保问卷仅询问遗传性疾病,未单独列明肿瘤家族史,且保险公司无法举证曾专项询问相关内容,结合两年不可抗辩规则,最终当庭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保险公司需向黄女士支付 50 万元重疾理赔金,退还已收取的全部保费,并豁免后续所有保费,保险合同持续有效。最终的判决结果,让黄女士长出了一口气。
信源:北京政法网 《女子患癌遭保险公司拒赔,法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