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商业模式不断创新与演变,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日益复杂的挑战。如何在打击犯罪与保护商业创新之间取得平衡,成为刑事实务中的重要课题。

一、 罪质核心:穿透表象识别传销本质
本罪的核心在于识别经营模式是否具备传销活动的本质特征:
1. “人头计酬”与“团队计酬”的界限
· 传销活动的本质特征是通过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
· 正当的团队计酬是以销售业绩为基础,而非单纯依据人员数量
· 辩护时应重点审查奖励制度的计算基础是“人”还是“物”
2. “骗取财物”的实质判断
· 本罪要求具备“骗取财物”的本质特征
· 对于提供真实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模式,需要重点审查:
· 商品定价是否严重偏离市场价值
· 服务内容是否具有真实价值
· 盈利主要来源是商品销售还是人员发展
二、 主体界分:精准认定“组织者、领导者”
本罪打击的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而非所有参与者:
1. 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标准
· 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 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 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一年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人员累计达一定数量的
2. 一般参与人员的出罪空间
· 单纯的参与人员,未发展下线或发展下线未达追诉标准的,不构成本罪
· 被诱骗参加传销活动,只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 层级与人数的精准计算
传销活动的层级和人数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
1. 层级的计算方法
· 组织者、领导者本人不计入层级
· 以组织者、领导者为根节点,计算其下的最大层级数
· 实践中对“层级”的理解存在差异,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
2. 人数的认定要点
· 发展人数包括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
· 需要排除重复计算和虚假身份信息
· 对于“僵尸账号”等不活跃参与者,应当审慎认定
四、 有效辩护的四大路径
1. 商业模式之辩:区分创新营销与传销犯罪
· 论证商业模式具有真实商品交易基础
· 证明盈利主要来源于商品销售而非人员发展
· 提供商品定价合理的市场比对证据
2. 主体地位之辩:区分组织领导者与一般参与者
· 证明当事人未参与组织、策划、管理
· 论证其行为属于被诱骗参与或仅从事辅助性工作
· 提供其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获利等方面的证据
3. 犯罪数额之辩:审慎计算涉案金额
· 严格区分传销资金与合法经营资金
· 剔除重复计算和虚假交易部分
· 论证违法所得计算方式的不合理性
4. 主观故意之辩:审查参与动机和认知程度
· 证明当事人对传销本质缺乏明确认知
· 论证其参与动机是经营获利而非骗取财物
· 提供其积极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证据
五、 特殊情形的辩护要点
1. 网络传销的新特点
· 网络传销具有虚拟性、跨地域性等特征
· 需要重点审查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 对于自动生成的层级关系应当审慎认定
2. “预备犯”的认定界限
· 传销组织的成立往往有一个发展过程
· 对于尚未实施完整传销活动的“预备”阶段
· 需要严格把握刑事处罚的界限
六、 量刑辩护的空间
即使构成犯罪,在量刑方面仍有较大辩护空间:
1. 犯罪地位的区分
· 对于在传销组织中处于较低层级的领导者
· 可以论证其作用较小、获利较少
· 争取认定为从犯或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
2. 悔罪表现的考量
· 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 积极配合调查取证
· 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七、结语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需要辩护人准确把握传销活动的本质特征,深入分析商业模式的具体运作,严格区分组织领导者与一般参与者。在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同时,也要避免刑事打击的扩大化,为商业创新留下必要的法律空间。这既是对辩护人专业能力的考验,也是对司法智慧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