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把街头做“片场”
——
——早上刷到那条视频,湖南汨罗的街上,一个不锈钢笼子,里头关着两个戴口罩的年轻女子,旁边还蹲着一只黑狗。笼子上挂着牌子,大书三字:“偷人的”。有人推笼,有人敲锣,一群人围着起哄,活像从哪个明清话本里抠出来的“浸猪笼”现场。没过多久,剧情比短视频转场还快。警方通报来了:假的。全是演的。为了蹭流量搞钱,纠集了八个人,从6月22日开始,把这出低俗闹剧在街头连演了好几场。所谓的“受害者”,其实是拿钱配合演出的“演员”。
于是,没通过剧审就路演,刑拘了!
这话听着像段子,细品全是法理。咱们平时看个电影,还得等龙标,得经过层层审查,生怕价值观跑偏。这帮人倒好,把公序良俗当摄影棚,把公共马路当首映礼。剧本呢?是侮辱女性的陈词滥调;导演呢?是个想走“黑红”捷径的法盲;演员呢?是一群无视底线的群演。现实不是短视频平台,没有“仅自己可见”的后悔药。这场“路演”刚下线,警车就上了线。
翻翻法律的“场记本”,这一次的“封杀”理由充足得很。组织者何某被刑拘,大概率是撞上了《刑法》里的寻衅滋事罪。在街头聚众摆拍这种破烂玩意儿,堵塞交通、引发围观、制造恐慌,这就是典型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哪怕你辩称是“表演”,但把女人关进笼子游街,这种公然的侮辱,放在《治安管理处罚法》里,也是够喝一壶的。至于那八个被行政拘留的群演,只能说为了点碎银几两,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四十二条给忘了个干净——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公然侮辱他人,哪一条都能让你在拘留所里冷静几天。
最讽刺的是那个“偷人的”牌子。在古代,这是宗法私刑的借口;在现代,这是侵犯名誉权的铁证。《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在那儿摆着呢,就算“演员”签了“自愿协议”,这种违背公序良俗、侵害人格尊严的约定,在法律面前就是一张废纸。
这帮人或许以为自己在搞“行为艺术”,其实是在搞“行为违法”。别以为现在的“导演”门槛是越来越低,“剧审”的标准却从未降低。这个“剧审委员会”不是广电总局,而是法律和良知。没拿龙标(公序良俗)硬上映,这场戏,算是演砸了,而且是那种没法喊“卡”的重磅悲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