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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女孩为追求刺激,和两名男子一起嗑药。药效发作后,女孩意识模糊,全身乏力,被

17岁女孩为追求刺激,和两名男子一起嗑药。药效发作后,女孩意识模糊,全身乏力,被其中一名男子强行带回住处。趁女孩没有反抗意识,男子嗑药后下体始终没有反应,女孩才因此逃过一劫。女孩苏醒后报警,男子被判处2年10个月有期徒刑。

2025年,龙某刚满17岁,因为家庭原因,缺乏教导和监督,致使龙某学业荒废,经常和一些社会人员纠缠在一起。

夜店、酒吧是他们经常出入的场所,再加上互联网如此发达,他们也会借助网络寻求刺激。

在龙某交往的人员中,有个男孩金某,刚满18岁,他经常带着龙某做一些看起来很刺激的事情。

比如金某从某个途径得知可以从网络购买药物,服用之后,可以释放欲望,寻求刺激,从那之后,他便经常购买。

2025年8月的一天,金某又买了几种药物,邀请龙某共同服用。龙某赴约后,他们一起到了另一个男子杨某的住处。

在杨某处,三人分别服用了不同剂量的药物,不到半小时,龙某的药效率先发作,渐渐的,她开始意识模糊,全身无力,身体软绵绵的躺在沙发上。

慢慢的,金某和杨某也开始起作用,开始失去自控力。在药物加持下,感官享受被无限放大。

金某正是18岁的年纪,血气方刚,看着龙某软绵绵的身体,顿时起了歹意,他趁着意识清醒之际,叫了一辆出租车,准备带走龙某。

此时的龙某,已经不能自控,也失去了判断能力,迷迷糊糊的被金某半拖半抱的坐上了一辆出租车离去。

金某把龙某带到自己的住处后,确认她已经被药物控制,失去了反抗的能力,便脱光了她的衣服,准备实施侵害。

可能是他服用的药物起了作用,对龙某一顿猥亵后,准备发生实质性侵害,关键时刻,他却发现自己不行了,试过几次后,无奈放弃,龙某因此逃过一劫。

很快,在药物作用下,金某也渐渐失去了意识,沉浸在虚假的刺激之中,也忘记了对龙某要做的事情。

一段时间后,龙某逐渐清醒,她发现自己赤身裸体躺在一个陌生的屋里,而且跟她在一起的还有金某,她不知道这段时间发生了什么,随即报警。

很快,金某被抓获,面对法律,他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罪行,最终法院判决金某有期徒刑2年10个月。

《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7岁的龙某因药物意识模糊、全身乏力,是条文中“其他手段”,在这个过程中,无论金某是否使用暴力,都违背了龙某的真实意愿。

对于龙某的侵害,金某主观上要实施,但遇到了控制不了的客观障碍,突然不行,所以他才被迫停止,并不是他自己意识到错误而终止犯罪。

虽然最终金某没有得逞,根据《刑法》第23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强奸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的情形作出了专门规定。

1.强奸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具有特定情形的,从重处罚。......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介绍、胁迫被害人的;......

2.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 非法拘禁或者利用毒品诱骗、控制被害人的;......

上述事件中,龙某17岁,属于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性侵犯罪,通常从重处罚。

金某利用药物,在龙某失去意识后想对她实施侵害,属于情节恶劣的加重情形,虽然属于属于犯罪未遂,依然要从重论处。

案发后,金某如实供认自己的行为,有认罪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金某2年10个月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