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死还要拉个垫背的?广东中山,25岁男子与同事聚餐喝酒就情绪不高,凌晨他独自去了一家酒店,并点了技师为他做按摩。谁知按摩时,他突然拿出刀抵住技师胸口,让她脱衣服,欲行不轨。技师拼命反抗并呼救,用手抓住刀 刃,胸部和手都受了伤。经理赶到技师被救出。技师报警。经理下一楼取钢叉,防止男子再次闹事。谁知,就在这时,男子竟突然从5楼窗口跳下身亡。其家人将酒店告上法庭,索要45.6万赔偿。法院判决意想不到!
蒙某是一名酒店技师,在凌晨接单为客人提供按摩服务,原本只是一份普通工作,却意外遭遇一场惊心动魄的危险冲突,后续更是接连上演意外悲剧。
2025年9月8日凌晨,蒙某接到工作安排,前往酒店5楼客房为顾客刘某提供按摩服务。
进门后她看到刘某也就二十五六岁的年纪,整个人满身酒气,明显是刚刚喝过酒。
蒙某没有多想,按照正常工作流程,为对方开展按摩服务,完全没预料到危险会突然降临。
服务过程中一切看似正常,可没过多久,刘某突然情绪失控,猛地从身后抱住蒙某,手里还掏出一把水果刀,直接将刀刃抵在她胸口,逼迫蒙某脱掉衣服。
突如其来的恐吓和胁迫,让蒙某瞬间吓得浑身僵硬、心慌失措。
生死关头,她强迫自己保持冷静,没有慌乱妥协。
为了自保,她伸手死死攥住锋利的刀刃,拼尽全力反抗、大声呼救。
拉扯反抗的过程中,锋利的刀具深深划伤了蒙某的胸口,双手也被刀刃划出多处伤口,身上还有多处磕碰擦伤,当场受伤流血,身心受到极大惊吓。
房间里激烈的动静和呼救声很快被酒店工作人员听见,工作人员第一时间通知了酒店经理王某。
王某火速赶到房间,紧急从身后环抱住情绪疯狂的刘某,趁机成功将受伤的蒙某解救脱离险境。
脱险后,刘某开口让王某松开自己,声称自己只是要穿衣服。
王某见状叮嘱刘某不要乱来,确认对方暂时没有过激举动后松开了控制。
为了消除危险隐患,王某把房间地面的水果刀一脚踢到门外,同时安排员工守在房间门口,时刻紧盯屋内情况。
安排好现场值守后,王某先下楼查看蒙某的受伤情况,随即拨打报警电话。
为了防止突发意外,他又前往一楼取防护钢叉,准备做好后续应急处置。
谁也没想到,短短几分钟的空档,悲剧骤然发生。
刘某竟自行翻出窗外、坐到楼房外侧窗台,最终从5楼高空坠落。
刘某坠落后经抢救无效宣告死亡,鉴定结果为高坠导致体内脏器破裂、大出血身亡。
蒙多处被刀具划伤、磕碰受伤,经鉴定属于轻微伤。对她遭遇性 侵胁迫报案,警方以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予立案。
警方调查得知,刘某事发前和同事聚餐,全程情绪低落,同事不知何故都未问及。
事发前,他向多名同事发送告别消息:我走了,来生再见!流露轻生和伤人的极端想法,作案刀具也是他从宿舍自行携带而来。
事发后,刘某家属认为酒店窗户防护存在缺陷、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起诉酒店索赔45.6万元。
酒店辩称:客房窗户原装有限位器,事发后已损坏。刘某在房内猥 亵、伤害员工,为逃避制裁暴力破坏限位器,翻窗坠亡,属于违法犯罪后畏罪逃逸的故意自害行为。
且公安卷宗显示刘某事前就有轻生念头和伤人意图,酒店不该赔偿。
《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仅限定在合理限度范围内。
《民法典》第1174条:损害完全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法院审理查明,酒店窗户装有合规限位器,无安全隐患,刘某是具备完全辨识能力的成年人,坠楼属于个人主动极端行为。
且酒店全程及时救人、排险、报警、值守,处置流程规范,已尽全部安全保障责任。
聚餐时刘某情绪低落,提前向多名同事发送告别微信,直白流露轻生、伤人想法,自带宿舍水果刀前往酒店,事前已有极端心理。
限位器并非自然损坏,是刘某在房间内暴力破坏,主动翻出窗外坐于窗台后自行下坠。
刘某自主选择的自我伤害行为,和酒店房屋设计、工作人员处置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成年人自主实施的自残、轻生行为,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不能将责任转嫁给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
最终法院驳回刘某家属的全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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