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死!”广东中山,00后男子和同事喝完酒后,独自到一酒店,点一名技师按摩,扑到技师背后用刀威胁她脱衣服,技师一把握住刀刃反抗呼救,酒店经理等人冲进来制止,将技师带走,谁料,男子从窗户跳楼身亡。技师被吓坏,报警说被男子强 奸,警方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给出原因。事后,男子家属以酒店设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将酒店告上法院,索赔45.6万,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当天晚上,小伙刘某跟几个同事凑局吃饭,全程闷头灌酒,脸色阴沉得吓人。同行的人只当他是遇上了烦心事,没人多劝,散场后就各自回了家。
没人知道,他回宿舍的第一件事,是摸了一把水果刀揣在身上,转头就扎进了附近的一家酒店。
凌晨一点四十分,刘某办完入住直奔5楼客房,前脚刚进房,后脚就下单叫了按摩服务。
上门服务的技师蒙女士怎么也没想到,自己正常上钟,差点把命搭进去。
刚服务没一会儿,刘某突然暴起,绕到她身后掏出水果刀,死死抵着她逼她脱衣服。
换作一般人可能早就吓懵了,但蒙女士咬着牙硬刚,直接伸手攥住了锋利的刀刃,拼尽全力挣扎呼救。拉扯中她的手掌、胸口被划开好几道血口子,胳膊脖子全是淤青,愣是没让对方占到半点便宜。
隔壁的工作人员听到屋里动静不对,立马通知了酒店经理。
几个人火速赶到现场破门而入,先把受伤的蒙女士护了出去。经理眼疾脚快,一脚把地上的水果刀踢到门外,避免男子再拿凶器伤人。
考虑到男子情绪彻底失控,经理留了个员工在门口盯守,自己下楼去取防暴钢叉,同时拨了报警电话——前后加起来还不到三分钟。
可就是这短短几分钟的空当,意外发生了。
守在门口的员工刚瞥见男子坐到了窗外的平台上,还没来得及开口喊话,人就已经从5楼栽了下去。等楼下的人围过去的时候,已经没了生命体征。
事后蒙女士惊魂未定,报了警称自己遭遇强奸。
这事传开后,不少人都觉得,刀都架脖子上了,妥妥的强奸未遂,必须立案追责。可警方核查完全部证据后,最终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原因其实很现实:
一来,刘某的侵害行为全程被反抗打断,自始至终都没进入实质性的性侵环节,行为性质更偏向强制猥亵和故意伤害,不符合强奸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二来,警方查了刘某的聊天记录和同事证词,发现他根本不是酒后临时起意。
散场后他挨个给相熟的同事发告别消息,说“下辈子再见”,甚至坦言自己本来当晚打算对两个同事下手,最后没狠下心。
也就是说,他出门的时候就抱着轻生+伤人的双重极端念头,找技师发泄只是他情绪崩溃后的其中一步,不是单纯冲着性侵去的。
儿子没了,家属自然接受不了。
他们先是报了警,说酒店过失致人死亡,警方调查后认定酒店没有犯罪事实,没立案。
家属不甘心,转头就把酒店起诉到了法院,索赔45.6万元。他们的理由是:酒店窗户的限位器不结实,存在安全隐患,而且工作人员没能及时拦住人,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但法院查完所有监控、现场勘验报告和证人证言,直接把这套说法推翻了。
现场证据清清楚楚:客房的窗户限位器原本是完好卡紧的,正常成年人根本不可能意外坠楼,是刘某自己硬生生掰坏了限位器,主动翻窗跳了下去。
而且事发时刘某意识清醒,能持刀伤人、能破坏设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反观酒店,从发现异常到救人、控场、报警,整套流程规范迅速。面对持刀的失控人员,不可能让员工空手上去硬拼,更不可能预判到他会在短短几分钟内选择跳楼。说白了,酒店已经尽到了该尽的所有义务,没有任何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酒店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出来,网友们吵成了一片。
- 有人说:早就该治治“谁死谁有理”的歪风了!自己违法犯罪、自己跳楼,凭啥让无辜的酒店买单?真要是判酒店赔了,以后谁还敢开门做生意?
- 有人替技师抱不平:最惨的就是这个姑娘吧?平白无故被人拿刀威胁,身上还留了伤,心理阴影得多大?应该反过来找家属要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才对。
- 还有人调侃:照家属这个逻辑,是不是有人在马路上自杀,还得告路政部门路修得太硬了?
个人看法
这个判决最难得的地方,就是没有和稀泥。
我们常说“死者为大”,但这是对逝者的尊重,不是无理索赔的挡箭牌。成年人的每一个选择,都要自己承担后果。刘某携带凶器、伤害他人、主动轻生,所有的悲剧都是他自己一手造成的,凭什么要让无过错的第三方来买单?
酒店开门做生意,没有义务为客人的恶意和极端行为兜底。法律的底线就该是这样:讲对错,不讲强弱;分责任,不搞同情。只有守住这个边界,才不会让老实人平白受冤。
你们觉得这个判决公道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