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清镇,李明兰(化名)在2017年协议离婚时“净身出户”,本以为从此与过去一刀两断。可6年后的2023年,她的银行账户突然被法院冻结、强制划扣4万余元。不久,她被限制高消费,连高铁票都买不了。
一个从未贷过款的女人,怎么就成了34万余元的“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人?
她委托律师调取案卷后才惊觉——前夫刘进福早在2016年就以夫妻名义贷款37.3万元买房,购房合同和贷款资料上,“李明兰”的签名和捺印赫然在目。
而这一切,她毫不知情。更令人发指的是,为了顺利骗贷,刘进福竟然以“结婚证遗失”为由,瞒着她向民政局单方补领了结婚证。
一个补领的结婚证、一个伪造的签名、一场缺席的判决——6年后,债务从天而降。
2017年8月,李明兰与刘进福协议离婚。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李明兰“净身”出户。
她以为自己彻底摆脱了这段婚姻。可2023年3月,她的银行账户突然被法院冻结、强制划扣4万余元。随后,她被限制高消费。
她从未向银行贷过款,何来欠债?为证明清白,她委托律师调阅案卷,真相浮出水面:刘进福于2016年2月向某银行贷款37.3万元购买一套投资房,银行的借贷资料及购房合同上均有“李明兰”的签字捺印。
贷款逾期后,银行于2022年3月将刘进福、李明兰及房开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缺席判决李明兰与刘进福共同偿还剩余本息34.2万元。
李明兰因未收到法院开庭通知,未能行使诉权,直到账户被划扣,才发现自己背上了一笔从天而降的巨债。
李明兰向贵阳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但因证据不足,2024年1月被驳回。2025年1月,她向清镇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办案检察官何厚能调查后发现关键事实:
李明兰自2013年起就在广东佛山从事家政工作,刘进福签字购房时她根本不在贵州。
检察官联系她在佛山的雇主邓某核实,确认她所述属实。随后,检察官引导李明兰对签字捺印申请鉴定,结果证实签名和指纹均为他人伪造。
刘进福也承认,购房时李明兰完全不知情,资料中预留的“李明兰”联系电话,其实是房屋中介人员罗某的手机号。
更让人震惊的是刘进福的“操作”:因结婚证被李明兰带走,他在中介罗某的建议下,以“结婚证遗失”为由向民政部门单方申请补领结婚证,以便在银行办理贷款。
一套补领的结婚证、一个伪造的签名、一个不知情的妻子——他用这三样东西,成功从银行套取了37.3万元贷款。
清镇市检察院认为,笔迹、指纹鉴定作为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而李明兰既没有共同借贷购房的意思表示,双方签署离婚协议时也未对案涉房产及债务进行分割,且37.3万元的购房贷款远超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同时,一审法院的送达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李明兰并非因自身原因未能出庭应诉、行使辩论权利。2025年2月,清镇市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3月26日,法院裁定再审;今年2月,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判中李明兰承担还款责任的判项,改判刘进福偿还全部剩余本息。
5月,经执行回转,李明兰拿回了被强制划扣的4万元。
这起案件涉及多个层面的法律问题。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是“婚内欠债”就是“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明确限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二是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本案中,李明兰既未签名也未追认,37.3万元购房贷款远超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刘进福购房后房屋一直用于投资而非家庭居住。因此,这笔债务从未在法律上成立过“夫妻共同债务”。
(二)伪造签名+补领结婚证:一场精心设计的骗局,触犯多条法律。
刘进福以“结婚证遗失”为由单方补领结婚证,属于虚假申报,违反《婚姻登记条例》相关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该补领行为。
伪造签名和捺印构成民事欺诈,银行若审查不严,也可能承担相应责任。若查明刘进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还可能涉嫌骗取贷款罪。
(三)法院送达程序违法:缺席判决不应由无辜者买单。
一审法院缺席判决导致李明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债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
李明兰长期在广东佛山工作,一审期间法院未能有效送达,导致她未能出庭应诉、行使辩论权利。这一程序瑕疵,是案件得以再审改判的重要依据之一。
不是婚内欠的债,就一定是共同债务;不是签了你的名,就一定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正义虽然迟到,但终究没有缺席。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