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力资讯网

校长爱上老师,弄假结婚证欺骗女方,生下两个孩子,双双被判刑。 青海西宁,判决书

校长爱上老师,弄假结婚证欺骗女方,生下两个孩子,双双被判刑。

青海西宁,判决书显示,张某,1962年出生,系某中学法定代表人、校长;李某,1983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文化。

2009年,李某入职张某所在的中学后,两人逐渐熟识。自2010年起,张某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与李某保持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

2021年至2023年,两人前往外省某医院,计划进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该手术的适用对象必须是合法夫妻。

明知这一规定,两人却并未止步。经商议,他们联系了“办证”电话,提供了身份信息和照片,购买了一本伪造的结婚证,用以向医院证明二人系夫妻关系。

凭借这本假证,他们成功通过了医院的审查,完成了胚胎移植手术,并先后生育了两个孩子。

案发后,假结婚证原件被二人丢弃。2024年9月,张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同年10月,李某被民警抓获。

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事实。

这起案件看似是“感情纠纷”,实则已触犯刑法,其法律定性清晰而严厉。

第一,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认定。

结婚证是由国家婚姻登记机关依法颁发的,用以证明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证明文件,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国家机关证件”范畴。

根据该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为达到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目的,主动联系他人购买伪造的结婚证,并实际使用该假证骗取医院信任,其行为完整地构成了“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第二,“没有入罪门槛”不等于“情节轻微”。

正如法院在判决中所援引的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意见,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虽无明确的数额入罪门槛,但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时,必须综合考虑证件的重要程度、具体用途、造成后果等情节,综合评估其社会危害性。

结婚证关乎婚姻家庭秩序,二人使用假证骗取的是国家严格监管的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其行为的性质已然超出了“轻微”的范畴。

第三,共同犯罪的认定。

本案中,二人共同商议、共同出资购买假证、共同使用假证骗取医院服务,在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因此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且不区分主从犯。

这一认定意味着,无论是“主谋”还是“参与者”,只要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四,量刑的考量因素。

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量了多方面因素:张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二人均认罪认罚。

这些法定从宽情节,是二人被判处拘役而非实刑的重要原因。同时,法院也充分考虑了李某作为两名年幼子女的直接抚养人这一现实情况,对其适用缓刑,体现了刑法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关系之间的平衡。

这对“校长与教师”的特殊组合,用一张假证骗过了医院的审查,却骗不过法律的追索。

无论身份如何,无论动机如何,一旦触碰了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法律红线,就必须为自己的选择付出代价。

法律的尊严,不容任何一本假证来挑战;婚姻家庭制度的神圣,也不容任何一段婚外情来践踏。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