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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不理智!女子与有妇之夫有染,闹出矛盾,砸了情夫车辆,见到男方妻子,直接开车冲

真是不理智!女子与有妇之夫有染,闹出矛盾,砸了情夫车辆,见到男方妻子,直接开车冲撞,结果获刑。

2025年2月12日上午,山西黎城。女子蒋某因与有妇之夫柳某产生感情纠纷,情绪彻底失控。

她驾车来到柳某家门口,捡起砖头,将柳某家的门窗玻璃砸得粉碎。

这还不够,她又将柳某停放在门口的电动汽车前后挡风玻璃、右前门车窗玻璃一并砸坏。

砸完之后,怒火未消。她又驱车赶到柳某所在公司门口,试图继续纠缠。

就在这时,柳某的妻子开车来到公司门口。

蒋某看到原配,情绪瞬间彻底失控,她猛踩油门,驾车朝柳某妻子所驾车辆的车身左侧连续撞击三次。

经鉴定,被毁坏的玻璃及车辆损失价值共计3万多元。

案发后,蒋某经警方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柳某5.7万余元,取得了对方谅解。

黎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蒋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法院同时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其犯罪情节,法院最终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感情纠纷不是“免罪金牌”,砸车撞人就是犯罪,在法律层面踩踏了明确的法律红线。

第一,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故意毁坏财物造成损失5000元以上的,即达到“数额较大”的立案追诉标准。

本案中,蒋某砸毁的车窗玻璃及驾车撞击造成的车辆损失共计3万多元,远超5000元的入罪门槛,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车辆撞击行为的法律定性。

有网友质疑,蒋某驾车连续三次撞击柳某妻子车辆并致其额头受伤,为何不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

从法院判决来看,蒋某的行为被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其核心原因是:蒋某连续三次撞击的是对方的车辆,主要侵害的是财产法益,而非人身法益。

她驾车撞击车辆的动机是泄愤毁财,而非直接针对人身实施伤害。

当然,若驾车撞击行为直接针对人身,或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本案中,柳某妻子额头受伤尚未达到轻伤标准,因此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赔偿与谅解对量刑的影响。

案发后,蒋某主动赔偿柳某5.7万余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根据司法实践,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酌定从轻情节。

蒋某正是借此获得了缓刑的判决。如果她没有主动赔偿、未能取得谅解,面临的很可能将是实刑。

一段错误的感情,三块被砸碎的玻璃,三声撞击的巨响——蒋某用一连串失控的行为,把自己从感情纠纷的当事人,变成了刑事犯罪的被告人。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