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鸿提议剥夺私生子继承权,舆论场瞬间炸了锅。
常年做普法内容的罗鸿,从六月上旬开始接连公开发声,到六月中旬又把自己的完整观点阐述清楚:他明确建议立法取消婚外生育子女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权,核心理由很直白——婚外关系本身就违背公序良俗,是对合法婚姻契约的践踏,如果还让这种关系里出生的孩子,和合法婚姻里的孩子享有完全同等的继承权,等于变相纵容婚内出轨行为,最终承受损失的,都是守着家庭过日子的原配和婚生子女。
他也不是主张完全不管这些孩子,特意补充了边界: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不能免除,该承担的抚养费必须足额给到孩子成年或者能独立生活为止,但家庭财富的传承,应当优先保障合法婚姻框架内的家庭成员权益。
就这几句话,传到网上直接捅了马蜂窝,相关话题很快冲上热搜,评论区一天之内攒了几万条留言,正反两方吵得不可开交。
先给大家掰扯清楚咱们现行的法律规定,避免很多人凭着印象吵。按照《民法典》第1071条的明确条文,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落到继承这件事上,《民法典》也明确了,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里的“子女”范围,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就是说从现行法律来看,二者的继承权在法条层面是完全平等的。
这条规定的立法初衷其实不难理解,核心就是“孩子是无辜的”。
一个孩子从出生开始,就没法选择自己的父母是谁,也没法选择自己是不是在婚姻关系内出生,把成年人的过错直接算到孩子头上,剥夺他的基本民事权利,既不符合现代法治“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也违背了人格平等的基本法理。这也是很多人反对罗鸿提议的核心理由——大人犯的错该罚大人,不能让孩子来承担后果。
但支持提议的人,也有实打实的现实委屈。很多网友留言说,普通人家的家产从来不是大风刮来的,是原配夫妻两个人起早贪黑、省吃俭用,打拼半辈子才攒下的房子、存款和养老钱。
结果一方出轨在外有了孩子,到头来还要从这个家里分走财产,等于背叛感情的人没什么沉重的代价,守着婚姻契约的人,反而要掏自己的血汗钱去填补对方犯错的窟窿,怎么想都觉得不公平。
更有人担心,要是继承权完全对等,会不会变相助长“以子逼宫”、靠生育谋夺财产的畸形风气。
两边的说法其实都站得住脚,之所以能吵得这么激烈,本质上是两种公平观念在碰撞:一种是基于人格平等的法律公平,一种是基于婚姻契约的朴素公平。大家站的立场和角度不一样,得出的结论自然完全相反。
但很多人可能不知道,在现实的司法实践里,非婚生子女要真的拿到遗产,远没有大家想象的那么容易。
首先最核心的门槛,是要先证明亲子关系。如果生父或者生母已经去世,要做亲子鉴定必须得家属配合,对方不愿意配合的话,只靠口头主张根本没用。
你得拿出出生医学证明、长期共同生活的记录、常态化的抚养转账凭证这些实打实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法院才有可能认可亲子关系。很多闹上法庭的继承纠纷,最后都是因为证据不足,没法认定身份而败诉。
其次,能分的也只是属于被继承人的那部分个人财产,不是整个家庭的全部家产。
比如夫妻共同财产里,本来就有一半是属于原配的个人部分,剩下的一半才是可以继承的遗产,非婚生子女只能从这一半遗产里,和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分份额,根本不存在“直接掏空原配音底”这种极端情况。
要是被继承人生前立了合法有效的遗嘱,明确表示不给非婚生子女留遗产,只要孩子不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一般都会按照遗嘱执行。
说回罗鸿的这个提议,目前也还只是个人的公开呼吁,离真正进入立法调研、草案修订的程序,还有很远的距离。
但它能引发这么大范围的讨论,本身就说明这件事戳中了很多人心里的普遍焦虑——大家既担心婚姻里的忠诚得不到制度保障,又怕最终伤害到没有选择权的无辜孩子,两头都有放不下的顾虑。
其实往深了说,这个争议的核心从来不是要不要惩罚孩子,而是怎么让背叛婚姻的人付出应有的代价,同时又不伤及无辜的个体。
比起直接剥夺继承权这种一刀切的思路,或许更值得讨论的是,怎么在现有法律框架里更好地强化对无过错方的权益保护,怎么实质性提高背叛婚姻的成本,而不是把成年人的矛盾,转嫁到从出生就没有选择权的孩子身上。
毕竟法律要守住的,既是每个公民平等的人格权利,也是普通人对婚姻家庭的基本安全感。
这二者怎么平衡,从来都不是一道非黑即白的选择题,也不是靠一句简单的支持或者反对就能说透的。
接下来舆论还会继续讨论,最终的共识,终究要在法理的原则和世俗的情理之间,找到一个大多数人都能接受的平衡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