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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来得太突然!”6月23日报道,福建漳州,一男子去出差,下班后与女同事喝酒,

“意外来得太突然!”6月23日报道,福建漳州,一男子去出差,下班后与女同事喝酒,之后两人恩爱缠绵,等女同事睡醒后,发现男子已经死了,经鉴定,男子是猝死的,家属提出工伤认定被驳回,闹到法院也没能改变结果!网友:女同事有阴影了!

出事的男子姓陈,是一家饲料企业的外派销售人员,长期驻点在漳州诏安县跑业务,相当于长期出差状态。销售岗的特点大家都懂,不用坐班打卡,时间相对灵活,每天的工作就是跑养殖户、谈客户、推产品,忙起来没个准点,闲下来时间也能自己安排。

事发当天早上7点多,刚下完夜班的女同事刘某,主动给陈某打了电话,约他出来吃饭喝酒。俩人也不是第一次见面,同事之间私下约饭很正常,陈某没多想就答应了。

见面之后,俩人边吃边聊,喝了不少酒。酒足饭饱气氛到位,就一起回了陈某在当地租住的公寓,之后发生了亲密关系。整个过程里,刘某没发现陈某有什么异常,也没听他说胸闷、头晕之类的不适,结束之后俩人就一同睡下了。

一直到当天下午两点左右,刘某先醒了过来,喊了陈某好几声都没回应,推了推也没动静,凑近了才发现人已经没了呼吸。

她当场吓得魂都没了,赶紧报警叫急救,可医护人员赶到现场检查后,确认陈某已经死亡。后续的死亡医学证明显示,陈某的死因是猝死,大概率由心脏疾患引发。

一条人命就这么没了,陈某的家人瞬间陷入崩溃。办完后事之后,家属怎么想都觉得不甘心:儿子是公司派出去出差的,人在工作驻地出的事,怎么说也该算工伤吧?公司和工伤保险总得给个说法,也给老人孩子留个保障。

很快家属就整理好材料,向当地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他们的理由很充分:陈某是外派销售,工作时间不固定,随时都要对接工作,就算休息也属于待命状态,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里“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的规定。

可人社局的认定结果很快下来了:不予认定工伤。家属接受不了这个结果,觉得是工作人员没搞清楚销售岗的特殊性,直接把人社局告上了法院,想通过司法途径讨回公道。

结果一审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家属不服继续上诉,二审依然维持原判。到最后,家属又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还是没能翻盘。

很多人看到这都会疑惑:不是说出差期间属于工作延伸吗?人在外地出意外,怎么就不算工伤了?

福建高院的最终裁定书,把核心逻辑讲得清清楚楚,关键就一条:陈某死亡前的行为,和他的工作职责没有任何关联。

法院查明的事实很明确:当天的酒局是女同事的私人邀约,既不是公司安排的商务应酬,也不是为了洽谈客户、拓展业务,纯粹是同事之间的私下聚会。

喝完酒回公寓发生亲密关系,更是完全属于私人生活范畴,和推销饲料、拜访客户这些工作内容沾不上边。这段时间里,陈某是在处理个人私事,根本不是在履行工作职责。

至于家属提到的“陈某当天上午外出拜访客户,因身体不适返回宿舍休息”这个说法,公安部门后续也做了补充核实。警方找到陈某的直属销售经理询问,确认经理当天并没有和陈某一同出门,也没法证实他当天上午真的去拜访了客户,这个说法没有有效证据支撑。

有人可能会说,销售岗不都是弹性工作制吗,难道不是24小时待命?法院也明确回应了这一点:即便岗位工作时间灵活,也不代表员工的所有时间都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再弹性,也有私人生活的边界,总不能吃饭、睡觉、私人约会都算成工作,真要是无限扩大工伤的范围,对企业、对工伤保险基金都是不公平的。

其实很多打工人都有个误区,觉得“只要在出差途中、出差驻地出事,就全算工伤”。这真的是误解。工伤认定的核心标准,从来都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要素,哪怕是视同工伤的情形,也必须满足“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突发疾病”的前提。出差不代表整个人都归公司管,自己私下喝酒、娱乐、约会出的意外,终究不属于工伤范畴。

更何况《工伤保险条例》里还有明确规定,醉酒或者吸毒导致伤亡的,即便符合其他条件,也不得认定为工伤。这次的酒局本身就是私人性质的饮酒,本身也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前提。

这事在网上发酵之后,网友们的态度也分成了两派。有人心疼家属,觉得人毕竟是在出差外派期间没的,公司出于人道主义也该给点补偿;也有人觉得法院判得没毛病,自己私下约会喝酒出了事,没道理让公司和社保来承担后果。还有不少人提到那位女同事,本来是普通的同事约会,结果眼睁睁看着人没了,换谁都得留下不小的心理阴影。

这事也是个实实在在的提醒:不管是出差还是日常聚会,喝酒一定要有节制,身体有不舒服千万别硬扛,意外从来都不会提前打招呼。

而工伤认定这件事,也给所有打工人提了个醒:出差不等于全天候上班,个人私人行为造成的后果,最终还是要自己负责。法律讲的是事实和规则,同情归同情,规矩就是规矩,这本身也是对所有人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