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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男子在外地出差期间,有个女子主动找上门约他吃饭喝酒。下午两点,女子醒来发现

福建一男子在外地出差期间,有个女子主动找上门约他吃饭喝酒。下午两点,女子醒来发现男子已没了呼吸。她说俩人在一起时男子一切正常,也没说他哪里不舒服。家属以此申请工伤认定,却遭人社局驳回。家属不服,一路告到法院,一审、二审却接连败诉。家属仍不肯罢休,又申请了再审。
 
福建销售员陈某在出差期间猝死。家属认为,陈某是为了公司业务才远赴外地,死在出差期间就该定为工伤。
 
为此,家属坚持打了三次官司,但法院最终还是驳回了诉求。法理判定很明确,陈某的死亡属于个人意外,而非工伤。
 
出差不代表二十四小时都在岗,这起案例划下的职场边界,值得每个人深思。出事前一天,陈某的表现完全符合一个勤奋员工的画像。
 
他在工作群里发消息,详细规划了第二天走访养殖户的路线,外人看来他时刻处于待命状态。然而,第二天的行踪却脱离了计划。
 
他没有去见客户,而是私下约见了刚下夜班的刘女士。两人一起饮酒进餐,随后回到了陈某租住的公寓。下午两点多,刘女士发现陈某已经没有了呼吸。
 
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时,重点不在于陈某人在哪里,而在于他在干什么。认定工伤有三个核心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
 
陈某虽然人在出差地,但事发时他正在进行私人社交和饮酒,这些行为与销售合同约定的劳务没有关联,也无法为单位创造价值。说白了,他当时已经脱离了履行职责的轨道。
 
法律确实保护劳动者在异地的合理生活权。比如以前有过案例,出差人员在酒店洗澡滑倒身亡被认定为工伤,那是基于休息和清洁是工作的必要延伸。
 
但陈某的行为显然超出了这个“合理”范畴。这种职业关联性的缺失,是导致他无法获得工伤赔偿的根本原因。如果将出差期间所有的私人行为都塞进工伤筐子里,对企业来说,也是一种不公平的经营负担。
 
在工伤认定无果后,家属还曾尝试起诉同行的刘女士,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但法院认为,陈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在饮酒期间没有表现出任何身体异常,刘女士无法预见猝死的发生。
 
作为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陈某必须承担自身选择带来的风险。这种私人社交中的悲剧,无法通过法律强行转嫁给他人。
 
这起判决虽然让失去亲人的家属感到痛苦,但它守住了司法的公正底线。法律不能因为谁是“弱势群体”就偏向谁。
 
工伤保险的本质是对冲职业危险,而不是人身意外险。出差给了员工行动上的自由,也意味着个人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职场人应当警惕过度放纵带来的身体风险,理清职业与生活的边界,守护好身体健康,才是对家庭最大的负责。

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