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个别党员干部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和與论监督"】
2025年以来,印度人进入中国的速度和规模超出正常范畴。大批毫无廉耻、素质低下的印度人进入中国,肆无忌惮地大面积破坏公共道德、环境卫生、人际关系,就业市场,给中国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造成前所未有的冲击。扰乱了国内社会主义建设和四个文明建设,给社会管理和执法部门造成巨大工作量。由此引起各地人民群众的普遍不满,自发地发起抵制印度人的行动。这对发展中印两国正常友好关系很不利。有关政府部门和个别党员干部要负主要责任。为此,我们要搬出"上方宝剑",用党纪国法来校正这些政府部门和党员干部的错误。
《国务院工作规则》第四章监督制度,规定国务院人员要接受七种监督。一是党内监督。二是上级政府对下级的监督。三是人大监督包括法律监督。四是政协和各党派民主监督。五是监察、司法、审计专项监督。六是监察院、法院、检查院专门机关监督。七是人民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这里把第七条展开一下:接受热线、信访、网络留言,批阅群众来信、接待来访,及时回应群众诉求,主动接受群众评判;全面依法政务公开,主动接受媒体监督,对媒体反映问题核查处理,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注意,这是所有政府部门和党员干部的义务,必须执行。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条总则和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群众监督是完整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党组织、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规范舆论监督,新闻媒体依规积极开展舆论监督,党组织认真核查曝光的问题,及时反馈整改,禁止压制群众批评,打压媒体监督。群众和媒体发现干部违纪线索,可通过纪委、监察机关移送处置。《党內监督条例》已经说得很明确了。作为驻外机构的党员领导干部,面对人民群众监督和官媒私媒媒体监督,必须自觉接受,有义务作出回应。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6条对"漠视群众诉求"明确规定之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其它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个别党员干部面对汹涌的社情舆情,和对中国社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如果继续装聋作哑,这个第126条针对性很强。
鉴于个别党员干部的重大失职,已经给人民群众造成巨大不安,损害了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网上與论纷纷。想必有关单位《内部舆情》都有反映,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根据上述三个文件对党员干部的七种监督方式(党的监督、上级党政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监察司法审计监督、监法检监督、人民群众和舆论监督),上述有关监督责任部门应该启动监督程序,特别是上级党委纪委、纪监委驻部纪检监察组,尽快给人民群众一个交待,立即遏止大批印度人非法入境的状况。只要印度人非法入境不止,舆情就不会结束,只会越来越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