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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一男子爱上了亲姑姑的女儿,两个人还开始谈恋爱,甚至发生了女男的关系,后来刻

新疆,一男子爱上了亲姑姑的女儿,两个人还开始谈恋爱,甚至发生了女男的关系,后来刻意的隐瞒亲属关系去领证结婚。两年后,两个人生育了一个女儿,婚后两个人跟男方的父母一起居住,矛盾不断一直吵架,夫妻俩就搬出来居住,自己购买了一套35万元的房子。后来男子出远门打工,跟妻子女儿逐渐疏远,还经常吵架,男子提出了离婚。

(西安晚报6月23日报道了这则案例。)

有一个男子名叫张某(化名处理),跟女友刘某(化名处理),两个人自由恋爱,关系是逐渐的升温。

但是有一个问题是,女友刘某是张某的亲姑姑的女儿,从法律上来说,这两个人是不允许结合的。

随着关系逐渐亲密,二人决定隐瞒彼此的关系,还去是领取了结婚证。

结婚后没两年,张某跟刘某生下了一个女儿,一家子生活还算是挺幸福的,在外人看来,这段关系也丝毫看不出破绽。

结婚之后,张某跟刘某都跟着男方的父母生活在一起,二人没有属于自己的小家。

奈何跟老人家生活的也不是很开心,而且老人很喜欢管事,喜欢介入两个人的生活,为此,一家子经常吵架,生活矛盾不少。

因为老人介入生活太多,小两口决定还是搬出去居住,二人集资35万元,在外面购买了一处住房,一家三口搬到新家里居住。

后来张某外出打工,长期就跟妻子、女儿分开了。

夫妻俩分开了之后,感情就开始疏远了,因为对妻子、女儿的陪伴比较少,矛盾也开始累积。

张某就算是偶尔回家一趟,也跟妻子刘某处不来,两个人一言不合,就开始吵架。

再后来,张某几乎都不怎么肯回家了,每次回家,两个人必定会吵架,吵架的频次可以说非常多。

正是因为没完没了的吵架、争执,夫妻俩的感情不仅疏远了,甚至开始逐渐破裂,两个人都产生了离婚的念头。

最近,夫妻俩再次闹上了,直接就准备上诉离婚,准备分割婚内的财产、确定小孩的抚养权。

相关办案人员介入调查之后,核实了两个人的身份关系的时候发现,这两个人竟然是有亲属关系的。

张某的老婆刘某,就是他自己亲姑姑的女儿,两个人从法律上来说,属于二代旁系的亲戚关系。

但是法律上有所规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是禁止结婚的,如果存在婚姻关系,自始至终都无效。

现在这两个人自动过来自愿离婚,也是依法确认婚姻无效,但是不能通过调解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只能就子女、共同财产的问题来进行分配。

最后认定,二人的婚姻无效,直接判定,也不需要走离婚程序了。

《民法典》第1048条规定,直系亲属,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禁止结婚。

情侣在办理结婚登记的时候,需要对双方的关系进行申报,具备如实告知的义务。

但是案件中的男女,在办理结婚登记的时候,并没有如实诉述互相的亲属关系,甚至还故意隐瞒彼此是亲属的事实。

后期还故意想要骗取结婚登记,属于以欺诈方式实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身份登记行为。

《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

也就是说,故意隐瞒亲属关系,想要骗取成立婚姻关系,绝对、自始至终无效。

无效的婚姻,不产生合法的夫妻关系,从登记当日开始,就不存在婚姻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

《婚姻登记条例》第9条规定,属于近亲属关系的,相关部门也不会予以登记结婚。

因为两个人的关系没法得到法律的认可,不受法律保护,所以相关部门也就不会审理二人之间的结婚纠纷,直接可以判定二人的婚姻无效。

如今二人的诉求是离婚,相关部门也不会依法出具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等,这个就是错误的诉求。

婚姻无效,但是两个人生育的孩子,还是需要正常抚养,不受婚姻无效影响。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跟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负有法定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

作为父母,两个人近亲结婚这个就是不合法的,但是二人生育了小孩,不会因为违法结婚,就剥夺或者减轻父母对于子女的法定抚养责任。

信源:西安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