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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女子已婚,又找了个婚外的男人恋爱,二人还发生了不正当的女男关系。后来女子

云南,一女子已婚,又找了个婚外的男人恋爱,二人还发生了不正当的女男关系。后来女子还被搞的怀孕了,丈夫得知这件事后羞恼的很,把女子的情人约出来,丈夫带人围堵这个男子,双方发生了冲突,给这个婚外的男人打成了轻伤。丈夫因此获罪,还要赔钱。

(本案例参考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一女子杨某已婚,丈夫平某是做装修行业的。

因为丈夫常年在外搞装修,也很少回家,杨某就有些寂寞了,想着找个婚外的男子玩一玩。

这不,就遇到了一个男子李某。

杨某经常趁丈夫不在家,就跟李某约会,有的时候在家里,有的时候到外面去,总之两个人的关系,很不一般。

没多久后,这段亲密的关系,也逐渐被丈夫平某给发现了。

这一天,平某回家,妻子杨某在洗澡,杨某的手机突然响起来,平某拿起来一看,竟然是李某打过来的。

平某当时没有接听,等到对方不打了,平某就查看妻子跟平某的聊天记录,看到两个人非常暧昧,内容真的是不堪入目啊。

而且,还有一个震天的消息也让平某吃惊不已:他的妻子杨某怀孕了,而且肚子里的孩子,竟然就是李某的。

试问,哪个男人肯接受这个事实哦,当时平某就气愤不已,羞愧难当。

平某跟妻子对账,妻子杨某也如实交代,肚子里的孩子,确实就是李某的。平某就说:你这孩子不能要,另外还要他支付相关的费用。

在平某的要求下,他跟妻子两个人就准备约了李某出来,想要相约在烧烤店内商议这件事。

李某听到了,也愿意过来协商处理。

没想到平某却带了自己的朋友陈某,父亲,还有其他人一起前往,李某一看来了这么人,内心就有些慌张了。

一开始,双方都还能坐下来谈谈,但是越谈越不开心,平某直接就发火, 情绪开始失控。

当时平某还携带了工具,直接就拿着工具打了李某,被平某打了之后,李某身上出现了多处伤痕,并且引发骨折。

事后李某去医院里诊断,构成了轻伤。

平某、陈某因为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处以了有期徒刑。

而李某还不肯放过平某,因为他身体遭受损害,就把平某、陈某给告了,要求他们赔偿自己的民事损害费用6.6万元。

平某则不认可,他认定,是李某先勾搭自己的妻子,还把妻子搞怀孕了,所以自己情绪上头。另外,自己也已经服刑了,不考虑再赔偿经济损害了。

所以说,平某是否还需要继续承担民事赔偿呢?

相关部门对此介入了审理。

调查部门认定,李某介入人家的婚姻,还给人家老婆的肚子搞大了,所以精神损害费用,人家丈夫是不需要作出赔偿的,因为李某自己有错在先。

一番认定,李某的各项损失费用是1.3万元,考虑到李某本身有错,他自己需要承担40%的责任,最终判定,平某、陈某共同赔偿李某损失费用7000元。

平某作为一个正常的男人,妻子做出背叛自己的事情,于感情来说,他的行为还算合理,但是于法律来说,就有些欠考虑,而且还违法了。

当然,李某这种人,平某要是不反击,说不定之后的行为会更加过分、更加肆无忌惮也难说呢。

《刑法》第 234 条第 1 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轻伤的,要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情的缘故,约了外面的男子出来,难以控制情绪直接就冲突了,导致对方轻伤。

根据司法实务,轻伤已经达到了立案的标准,具备主观的伤害故意,因此丈夫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 1179 条规定,行为人侵害他人的人身损害,依法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的受害者在刑事阶段提起刑事附带民事上诉,要求行为人做出民事损害赔偿。因为对方也存在过错,精神损害赔偿则不需要承担。

其他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后续的治疗费等,则在赔偿的范围内。

《民法典》第 1091 条规定,婚姻中一方跟婚外他人同居属于婚姻的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可以主张离婚,并且主张多分财产,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作为过错方妻子,在丈夫提出离婚后,她需要依法赔偿丈夫精神损害,另外,在财产分割方面,妻子也没法获得政策倾斜。

也不知道丈夫入刑后,妻子怎么处理肚子里的孩子呢?

信源: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