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女生在女装店脱衣服试穿时,试衣间的帘子被一个小孩一把扯开,霎那间,女子光溜溜暴露在所有人面前,其中还包括多名男性。在场人投来的各式各样的眼神,让这名女生的心态直接崩溃,留下了严重的心理阴影。
这件事让女生每天都非常煎熬,于是发出了事情的经过,这篇帖子快速扩散引发了广泛的关注,涉事门店在几天后也做出了相关回应。
这名女生是在校的大学生,本来是想趁周末出来逛街放松一下心情,于是前段时间到某门店挑衣服,选好衣服后就找到试衣间准备试穿。
一般试衣间是有两种门,一种是木门,关的比较牢靠,遮蔽性强。还有一种是布帘,虽然遮蔽性没有那么好,但是透气透光,美观性强一点。
这家门店用的就是美观性好一点的磁吸布帘,而恰好,这个试衣间的帘子是坏的,磁吸的部分不牢靠。不管怎么拉扯都会留着一道缝隙,不能完全挡住里面的人,从侧面能隐约看清里面的情况。
因为这个店是主打女性消费的品牌,虽然看到了门帘有损坏,没办法完全保护个人隐私,女生也没过多纠结。
而且换个衣服确实用不了多长时间,加上现在大家的个人素质都普遍比较高,应该没有太大问题,所以女生就直接脱衣服准备试穿。
没想到衣服还没穿上,帘子就被一个小孩子一把扯开。没有任何的提醒,女生就这么毫无防备的暴露在店内所有客人的视线当中。
最让她绝望的是,试衣间门口不知道什么时候聚集了多名男性,有几人似笑非笑的看着她,甚至还有一个扒在门框上围观。
突如其来的状况带来极强的羞耻感,女生当场情绪失控。
但是事发后的第一时间,试衣间附近的店员并没有立刻疏散围观人群,也没有给女生对应的安抚或者补救措施,只是草草打了个圆场这个事情就算过去了。
万分委屈憋在心里,隐私的暴露和陌生异性的视线让女生非常难堪,心里压抑了许久还是把完整经历发布出去,希望店方可以重视并对应整改,这件事也迅速引起了大量女性网友的共鸣。
6 月 22 日该店也发布了正式致歉声明,主动承认了三项管理失职:
第一,店内试衣间遮挡设施存在破损,长期未检修更换;
第二,试衣专属区域没有设置 “男士请勿靠近” 警示,未划分私密管控范围;
第三,全体员工缺少隐私突发事件处置、顾客情绪安抚的专项培训。
同时对外公示全国统一整改方案:把所有门店试衣间磁吸帘换成牢固挂钩款,全面排查并停用不能全部遮挡住的试衣间,增设醒目隔离标识,组织全员隐私安全培训。
可能很多人会惯性认为,明明是小孩莫名其妙掀了帘子,为什么不找家长,反而让店家给说法?
仅仅是个人隐私遭到泄露,身上没有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伤害,而且门店也已经发出了正式整改的通告,这种情况还能继续索赔维权吗?
《民法典》第1198条明确:商场、商铺这类经营场所经营者,对进店消费者负有全面安全保障义务,既要保障人身安全,也要保护顾客的私密人格权益。
门店帘子明明有损坏却长期不修,本身就又很大的隐患;没有做好标识、划分男士隔离区域,任由男性顾客在试衣间门口随意停留,这属于双重管理疏漏,才给孩子掀门帘、路人围观创造了条件。
所以门店才是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的一方,孩子的家长因监护不到位需要承担次要责任。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隐私权等人格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单独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法对精神损害赔偿司法也有进一步的解释,私密空间内身体隐私被多人窥视、暴露,属于典型严重精神损害情形,不需要人身伤害作为前提条件。
留存好现场沟通记录、社交曝光截图、心理咨询单据,就可以索要精神抚慰金,这笔赔偿是独立于交通费、心理咨询费等的实际支出,是不能以 “没有受伤” 为由拒绝赔付的。
《民法典》第179条列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赔礼道歉、消除隐患整改、赔偿损失是三类相互独立的责任,不存在 “二选一” 抵消规则。
门店检修试衣帘、增设警示标识,只是补齐了本该做到的基础义务;公开致歉只是措施补救,但是二者都无法免除已经发生的侵权赔偿义务,所以店家同样不能拿整改公告作为拒绝赔偿的理由。
不管去哪里,一定要检查门锁是否完好,是否有隐私被暴露的风险。
一旦隐私被泄露,第一时间留存现场照片、和沟通录音,不要单纯的只跟涉事人起争执,要学会合理的维护自身隐私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