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男子是销售,被饲料公司外派,某天早上,一女子主动约他喝酒,二人喝完酒,到他公寓里发生了关系,后抱在一起睡觉,下午2点多,女子醒来,发现男子死了,吓得不轻,报了警。说她与男子温存时,他身体没有不适、异常等情况。事后,男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被人 社部门驳回,家属不服,将人社部门起诉到法院,一审、二审这样判了。
陈某是一名销售,在某饲料公司工作,那次,他派到外地跑销售,结果人没了……
原来,陈某被派到外地,在2023年12月19号早上7点多,他接到刘女士的邀请。
刘女士刚下夜班,热情的喊陈某一起吃饭喝酒,吃喝完之后,俩人软语温存,逐渐暧昧,就去了陈某租的公寓发生了关系,之后二人有点累,抱一起睡着了。
当天下午,刘女士睡醒了,叫陈某的名字,没有回应,他一摸身边的陈某,早就没了故意,她可吓坏了,赶紧跑去报警。
刘女士报警时还特意提到,她和陈某温存时,他没有什么不对劲的地方,而且,身体也没有不舒服的情况。
陈某去世后,经鉴定,是猝死。
陈某家属觉得,陈某是在外派期间没的,应该算工伤,就去找当地人 社部门申请认定。
结果人 社部门直接给了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
家属不服气,先把人 社部门起诉到法院,一审二审都输了,还是不肯放弃,又申请了再审。
这事的细节警方早就调查清楚了,给刘某做的询问笔录写得很清楚:
那天早上7点多刘某下班主动约的陈某,俩人先去吃饭喝了酒,之后一起回陈某的出租屋发生了性关系。
到下午2点左右刘某醒过来,发现陈某不对,才去派出所报的案。
刘某自己也说,当时发生关系的时候没发现陈某有啥异常,也没见他说身体不舒服。
家属那边一直不认同这个结果,他们认为,陈某被外派跑业务,只要人在外地,24小时都算在上班,出了事都该算工伤。
首先劳动合同里写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时间本来就不固定;
其次他平时的工作就是跑客户、卖饲料、摸市场,随时都要处理工作上的事;
还有,公司开的证明和工作群的聊天记录也能说明,陈某每天都要在微信里报当天的工作,安排第二天的计划,出事前一天他还在群里说第二天要“继续走访养殖户和经销商”,所以,家属觉得陈某外派期间全天都算工作时间。
其实,家属这个理解是错的。
陈某虽然是外派销售,工作时间灵活,但事发时他根本没在跑客户、推业务。
是私下和刘女士吃饭喝酒、发生私人行为。
不是说出差期间在出租屋里出事就一定不算工伤,比如你熬夜整理客户资料、对接工作消息的时候突发猝死,这种和工作直接挂钩的情况,大概率是能认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视同工伤必须同时满足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这两个核心条件,不能仅凭“出差”就直接认定全时段都属于履职状态。
但本案中,陈某出事前全程在做和卖饲料毫无关系的私人活动,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他当时在处理工作。
这种完全脱离岗位要求的行为,自然没达到工伤的认定标准。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陈某家属的诉求。
陈某家属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