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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13岁脑瘫女孩,凌晨坠楼身亡,父母看了女儿留下的遗书,才知道女儿在学校受

内蒙古,13岁脑瘫女孩,凌晨坠楼身亡,父母看了女儿留下的遗书,才知道女儿在学校受尽了同学的辱骂,甚至班主任也不让她参加集体活动,备受冷落的女孩,还给心理老师写过6封求救信,但学校都没有通知家长,事后家长起诉了学校以及4名欺负女孩的同学。

2025年6月5日,这是张伟伟这辈子最不想面对的一天,她心爱的女儿,就是在这一天结束了自己的生命,她也永远失去了自己的女儿。

而女儿留下的遗书,上面写着,自己身体不好,学习不好,同学骂我,活着没什么意思,她直到那一刻,才知道自己的女儿,原来活着这么痛苦。

她和丈夫强撑着身体,处理完女儿的后事,在整理女儿的遗物时,女儿留下的遗书,激起了他们的愤怒。

她女儿的痛苦,皆来自学校老师和同学,女儿在遗书上,清晰地写着,老师不让她参加集体活动,同学们骂她,欺负她,甚至动手打她。

老师不让她参加集体活动,很显然就是在冷落这个可怜的孩子,因为她身体残缺,老师区别对待她。

同学们也因为她身体残缺,骂她是瘸子,她还在遗书里写着4个同学的名字,上面写着:我恨你们。

看到女儿在学校遭遇如此不公,身为母亲的张伟伟,内心也十分痛苦。

虽然她的女儿是残疾人,但是她和丈夫给女儿的爱,不输于任何父母给子女的爱。

可他们在家给女儿再多的爱,都比不上女儿在学校受到的伤害。

女儿的成长中,不单单只有父母,还有老师和同学,女儿本就身体有残缺,自然要比正常的孩子要敏感许多。

孩子这般情况,如果在学校感受不到老师和同学们的善意,内心确实容易会受伤。

不过上幼儿园的时候,张伟伟的女儿在学校是备受老师关注的,同学们和她也相处愉快,所以读幼儿园的时候,孩子是快乐的。

就这样,张伟伟和丈夫觉得,老师和同学们都是很有善心的,他们放心地让孩子去读小学,他们还以为自己的女儿在学校,就如同在幼儿园一般,也同样受到老师和同学们的善待。

可他们不知道小学和幼儿园不同,他们的女儿,在小学过得并不愉快,有的同学会对她不友好,甚至骂她,监控里还看到有的同学打她,老师不让她参加集体活动,更是突出她与别的同学与众不同。

正是遭遇了这些不公,女孩才写信给心理老师求救,信中不止一次透露着,活着没意思,死了是不是就不痛苦了。

这些求救信,学校的心理老师虽然也回信了,还找她谈话了,可是这些求救信号,学校没有足够重视,也没有告诉家长。

这才导致悲剧发生了,因为女孩没有及时得到父母的引导和疏导,学校也没有及时干预女孩的学习生活环境,让她感到非常痛苦,她才做出了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

悲剧发生之后,张伟伟和丈夫去学校查看了监控,确实证实了女儿在遗书中所写的内容,她确实被同学们给骂了,并且还有同学打她的监控画面,以及老师不让她参加集体活动的画面。

最重要的是那六封求救信,学校没有足够重视,还有女孩在遗书上所写的那4个同学,写上了我恨你们,还写上了那4个名字。

女儿已经离去了,张伟伟决定为女儿讨回公道,起诉学校和那4个同学。

一审判决学校承担20%的责任,至于那4个同学,由于欺凌证据不足,被驳回了诉求。

张伟伟和丈夫当然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终于要在6月25日开庭了。

一审之所以认定学校有过错,是因为孩子给学校心理老师写过求救信,他们应当告知家长,这是心理危机信号,如果没有告知家长,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学校确实存在过错。

并且老师不让孩子参加集体活动,这属于孤立行为,同样是有过错的,学校在日常管理中不能平等对待残疾学生,就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地方,不单要给学生们传授知识,还要关注心理健康公平对待每一个孩子。

至于女孩在遗书中写了4个同学的名字,说我恨你们,如果没有实质的证据,证明这4个同学欺凌了女孩,那么就不能追究这些学生的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凡事要讲究证据,只要有证据证明,这些同学确实是辱骂了女孩或者殴打了女孩,可以追究这些学生以及他们监护人的责任。

二审中,只要女孩的家长,补足证据,就可以追究这些学生以及他们监护人的责任。

发生这样的事情,女孩的离世肯定会给父母带来巨大的精神创伤,他们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父母来说,他们含辛茹苦,甚至放弃二胎,小心翼翼呵护女儿的成长,女儿却因为在学校受到伤害而结束自己的生命,真的是父母难以接受的事情。

那么你对这样的事情有何看法呢?来源:浪潮新闻202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