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女子去专卖店的试衣间换衣服,就在自己身无半丝遮挡时,门帘被一个熊孩子拉开了,当时女子被一群男子观看,这些男子也没有转身离去,而是傻愣着看笑话,还有男子趴在门上盯着女子看。店内员工也没有过来帮忙,女子则尴尬的自处好一段时间,难堪至极。
(九派快讯6月22日报道了这则案例。)
有个年轻女生表示,她进入一家商场逛街,来到服装店准备买衣服。
看中一款衣服后,女子拿着衣服进入试衣间准备换衣服,当时褪去了衣服,身上也没啥遮挡,就在这个时候,意外发生了。
一个熊孩子,突然就在这个时候,把女子的门帘拉开了。
女子当时就处在腾空的状态,一边是褪去了,一边还没穿上,境地非常的尴尬。
这个时候,忙不迭失的要去把衣服给穿上,也要摸索好久,所以当时的情况,就是非常的紧急跟不堪。
而门帘外面,聚集了一群男子,他们并没有离开,而是目不转睛的盯着女子看。
更过分的是,还有一个男子,专门趴到了女子的衣帽间的门框上,看热闹。
说是看热闹,其实根本来说,不就是在窥探别人的隐私吗?小孩子可以调皮,但是家长为什么不阻挠呢。
还有出事的时候,在众目睽睽下,女子尴尬这么久,为什么就没有一个工作人员过来解围呢?
对此,女子真的羞恼至极,再次将门帘拉上之后,女子赶紧先把衣服都穿上,随后准备找这家店维权。
再看看这家店的试衣间的门帘,确实涉及存在比较大的疏漏,门帘处的挂钩,还有上面的缝隙都比较大,仅凭一个接连处,根本就没法做到完全的闭合。
这类设计,不要说有拉钩的情况,当时拉钩貌似坏掉了,别人借助外力轻轻一拉,直接就会严重侵犯里面试衣服人的隐私。
女子生气的很,对工作人员表示,她也不需要其他的赔偿,但是希望门店一个非常诚恳的道歉。
随后,女子也把事件发展的全过程,都公开在自己的社交网络上。
这家门店留意到侵权之后,也对女子进行了道歉,同时梳理了三点管理失职的情况。
第一、门店承认试衣间的磁吸扣掉落,后来也没有检修更换,存在安全隐患;
第二、试衣间区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没有规划私密管控区域;
第三、当班的员工在事发时没有及时制止人员围观,没有第一时间安抚当事人,没有履行顾客保护职责。
门店表示,会认可当事人的全部诉求,已经启动全面整改,会赔偿给顾客心理疏导费用,尽全力弥补当事人在此事件中造成的心理伤害。
《民法典》第 1032、1033 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试衣间是专门提供给顾客用来更换衣物、隔绝外界视线的私密的空间。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不可以随意窥探、侵入、拉开遮挡门帘随意刺探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案件中的女子,事发之时正在试衣间里穿衣服,当时尚且身上没有衣物,却被门外的一个孩子拉开了门帘,导致自己的身体被公开。
每个人的身体享有绝对的隐私权,个人享有绝对的保护权利,任何人都无权进行窥视、围观。
《民法典》第 1188 条规定,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
孩子作出了错事,导致女子的隐私被外泄,这是导致损害结构的直接原因,孩子虽然没有恶意,但是窥视他人的隐私已经造成了侵权行为。
孩子的监护人需要当面道歉,并且赔偿精神损害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42 条第 6 项规定,偷窥、偷拍、散布他人的隐私,构成治安违法,要面临5日以下行政拘留,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男子明知道女子面临这样尴尬的情况,当时没有主动回避,反而驻足凝视,还有人故意趴门框观看,主观存在故意,侵害了女子的隐私权、人格尊严,构成共同侵犯。
即便男子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也同样要承担连带的民事侵权责任,不仅要赔礼道歉,还需要赔偿精神损害费用。
《民法典》第 1198 条规定,服装店属于公共场所经营者,负有保障顾客安全防护的义务,还具备现场秩序管控的义务。
但是涉事门店在事发之后,存在严重的管理失职。女子可以向案发的门店进行民事索赔,要求作出精神损害赔偿。
信源:九派快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