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知道一个特别离谱的知识产权案,磷酸铁锂的。
“ 双方辩论的内容主要在“无效”内容的认定上。被告方认定其无效主要源于两点。其一是原告方在其专利说明书上,将专利的范围设定为任何含有过渡金属的“元”,而对于“元”为何物时,并没有具体说明,因此认为其范围过大,不符合专利法规定。而原告在修改相关文件时,将含有过渡金属的“元”改为了含有过渡金属的化合物,而此修改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找不到对应的内容,因此被告认为其修改超范围。原告方认为,其在说明含有过渡金属的“元”时,用三价铁化合物做了举例说明,因此所有过渡金属都可以引用。但被告并不认为一个例子能够代表所有的化合物,因此认定其超范围申请。”------------------过渡金属的“元”?一定是我物理和化学都学得不好,居然有这种金属你们搞知识产权的玩的挺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