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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严惩!13岁女孩称遭男子强奸,报警后,警方不予立案,事后,女孩遭男子上门威胁

必须严惩!13岁女孩称遭男子强奸,报警后,警方不予立案,事后,女孩遭男子上门威胁:不撤案就杀你全家。

山西运城,13岁女孩给哥哥的女朋友哭诉被人强奸,报警后,警方不予立案。

女孩哥哥坚持讨说法,民警却劝他们拿钱调解。

遭拒绝后,嫌疑人不仅没被控制,反而当面威胁女孩让她撤案。

13岁的张小敏,是某小学5年级的女生。

4月19日,她和几个朋友出去玩,绰号“黑哥”的韩某某也在场。

因为那几天,小敏和家里人闹了别扭,她不愿回家。

几个人玩到凌晨,小敏决定独自去朋友空置的出租房过夜。

韩某借机说,天太晚了,要送她回去。

谁知进了出租房后,韩某某突然提出,要小敏给他“弄一下”,说可以给她888元。

一个13岁的女孩子,哪见过这种场面,小敏试图反抗,她说我朋友家有监控。

韩某某举起手威胁她,说不听话就打她,小敏当场吓得不敢说话。

事后,韩某某通过他人转给了小敏500元,女孩因为害怕,没有第一时间告诉家人。

直到4月30日凌晨,女孩才给哥哥张磊的女朋友发消息,说有事情想跟她说。

女孩哭着,把事情的经过告诉了她认为信得过的人。

张磊人在外地上班,得知情况后,当天就委托亲戚,带妹妹去当地派出所报了警。

民警带小敏,到当地一家儿童医院做了检查。

门诊病历内容:4月18日(实际为19日凌晨),在某小区被一男子侵犯,提取了阴 道分泌物。

本以为,有了证据韩某某肯定会受到惩罚,不料,关键的转折从这里开始了。

检查结果,被警方拿走后,家属都没看到,也没人告知检查内容,警方当时也没立案。

女孩哥哥多次投诉,并持续向有关部门反映,直到5月14日,当地刑侦大队才出具了一份《受案通知书》。

接下来发生的事更让人不安。

案件办理过程中,民警多次以证据不足等理由,建议家属接受调解,拿一笔赔偿金了事。

女孩哥哥拒绝了,他说:“妹妹未满14周岁,根本没有性同意能力,这明明就是一起强 奸案,怎么能私了?”

女孩哥哥还了解到,韩某某本人都已承认和小敏发生了关系。

既然嫌疑人自己都认了,到了警方那里,却成了证据不足?

更离谱的是,报警后,韩某某不仅没被控制,仍在外边逍遥自在。

5月7日,他还直接找到小敏,当面威胁她:“不撤案就杀你全家!”

小敏因为害怕,只好口头答应撤案。

哥哥张磊把情况反映给警方,警方说,他不敢,但仍没采取任何处置措施。

6月12日,案件被确定为不予立案。

事情曝光后,记者根据《受案通知书》上的案件编号,在山西省公安厅官网查询确认了这一点。

而且警方至今没向家属说明,不予立案的原因。

直到两个月后的6月22日,警方发布通报,称已与相关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启动案件复核程序。

可是这起案件,有几个绕不过去的问题。

第一,女孩13岁,未成年,这是一个法律上根本没有性同意能力的年龄。

无论女孩是否自愿,在法律上都构成强 奸。

韩某某自己都承认发生了关系,这还有什么“证据不足”的?

第二,嫌疑人案发后,能自由活动,能直接接触并威胁未成年受害人。

办案环节的疏漏,已经不仅仅是程序问题,而是对受害人安全的威胁。

第三,民警劝家属拿钱调解,这传递的是什么信号?是在告诉受害方,这事儿可以商量,还是在暗示施害方能摆平?

第四,医院检查结果,被警方拿走家属看不到,不予立案的原因不说明。

这种信息不透明的做法,如何让公众相信司法的公正?

一个13岁的女孩,在深夜被以送她回去为名,带入出租房。

遭到侵害后,鼓起勇气报警,却被告知证据不足,建议调解。

嫌疑人逍遥法外,还能当面威胁受害人,这难道就是法律给一个孩子的回答?

根据《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五条: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被性 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应当及时受理,迅速审查。

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应当立即立案侦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七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后直接立案侦查:(一)精神发育明显迟滞的未成年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怀孕、妊娠终止或者分娩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性 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生的。

这一条款,让公安机关在面对未成年人被性 侵害案件时,要快速处理,不能拖延。

13岁女孩被性侵,属于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被性侵害,警方应及时受理并迅速审查,若符合立案条件就该马上立案。

而且女孩去医院做了检查,提取了阴道分泌物,这很可能是证明侵害犯罪发生的证据。

因此,警方应该直接立案侦查,而不是长时间不立案,还让嫌疑人逍遥法外。

目前,联合调查组已经介入复核。但复核能查出什么,取决于调查组有没有决心揭开盖子。

如果连最基本的立案都做不到,如果证据不足,可以成为拒绝受理强 奸案的理由,那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就是一纸空文。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