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运城,男子看到一名13岁小女孩,大晚上的,独自一人,便强行将她带到隐蔽处侵犯了她。女孩的哥哥在外打工,她又不敢告诉其他人,直到十天后,她才给哥哥的女朋友发信息,断断续续讲述了这件事。哥哥当即让老家亲戚带妹妹去报了警,民警也带女孩去做了检查,检查单显示:处 女 膜 7点处有0.3厘米陈旧性损伤。但之后称证据不足,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后来,哥哥便在网上讲述此事,引发了大众关注,目前,已重新启动案件复核程序。
4月30日,张磊(化名)的妹妹突然给张磊的女友发消息:姐姐,我想和你谈一谈,你有空吗?
张磊的妹妹平时和哥哥的女友关系十分亲近,两人无话不谈。
张磊的女友连忙放下手头的活回复:妹妹,什么事?你直接说,姐姐有空。
可妹妹欲言又止,不知该从何说起。
张磊的女友察觉到不对劲,马上联系张磊商量,觉得妹妹一定藏着心事。
之后两人耐心开导、慢慢引导,妹妹才说出实情。
事情发生在4月19日凌晨,一名绰号“黑哥”的男子见她孤身一人,强行把她带到别处,对她实施了性侵。
张磊听完心里百感交集,但很快冷静下来,立刻联系老家亲戚,让他们马上带妹妹报警。
张磊的女友也一直在一旁安慰女孩:“你别怕,对方已经触犯法律,只要按流程配合警方调查,一定会立案处理,不用害怕。”
4月30日,民警带小女孩到医院检查,当时家属和女孩都没有看到检查报告单,民警让众人先回家,由警方后续处理。
可案件一直没有进展,张磊多次投诉催促,直到5月14日才拿到案件受理通知书。
但施暴者并未被抓捕,还找到小女孩,威胁她如果不撤案,就伤害她全家。
女孩十分害怕,连忙把这件事告知哥哥。
6月19日,张磊上网查询妹妹案件办理进度,查到警方早在6月12日就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民警还找过小女孩,表示现有证据不足,无法继续侦查,建议双方协商,让对方赔付一笔赔偿款,以此减少损失。
张磊坚信妹妹所言属实,无法理解为何会认定证据不足。
于是他在网上发布整件事情的经过,引发网友广泛关注。
事后相关部门回应,对此事高度重视,将成立调查组开展案件复核,理清案件细节、补齐文书中模糊不清的信息。
首先,本案核心法律问题非常清晰。
第一,被害人13岁,属于刑法上的幼女;第二,存在明确伤情的客观证据;第三,被害人陈述稳定、符合未成年人受害后的正常心理反应。
很多人疑惑,为什么有伤情、有陈述,还会证据不足不予立案?
这里要纠正一个司法误区: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延迟报案是常态,不是疑点。
孩子恐惧、羞耻、不敢告知家人,这是人性。不能用成年人的勇敢,去要求一个孩子。更不能因为隔了十天才报案,就推定陈述存疑、证据不足。
讲两条最适配本案的完整法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法理非常简单:14周岁以下幼女,无性自主能力。
不管是否反抗、不管时隔多久报案,只要发生性关系,直接构成强奸罪,且必须从重处罚。
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13条,检方认为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检方提出的,检方应当要求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方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立案,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这就是本案重启复核、可以监督纠错的法律依据。
司法讲究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这没错。疑罪从无是法治底线。
但是,底线不代表不作为。
所谓证据不足,要看是真的没有证据,还是没有去侦查证据。
本案有被害人稳定陈述、有医院出具的陈旧性损伤,有明确嫌疑人线索。
公安机关有没有调监控?有没有传唤嫌疑人?有没有核实案发凌晨的行踪?
如果仅仅凭“隔了十天、无当场物证”就不予立案,这属于机械司法。
机械地适用程序,实质上是放弃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还有一点,刑事案件不存在撤案私了。
强奸罪是公诉案件,公权力必须追诉,赔钱不能抵消犯罪,和解只能从轻量刑,不能消罪。
劝导受害人家属拿钱了事,是完全错误的法律认知。
法律既要惩罚犯罪,也要约束公权力。
既不冤枉无辜,也不能放纵侵害未成年人的恶行。
本次案件复核,就是法治自我纠错的体现,期待还原事实、公正处理。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新黄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