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吴某不交物业费,没过多久就接到陌生来电,对方自称法务,对吴某了如指掌,吴某的名字、身份证号,具体住址都一字不差,对方叫吴某赶紧交物业费,否则就把账单寄到吴某工作单位。吴某觉得自己隐私被泄露,还被骚扰威胁,于是告了物管,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据了解,吴某因为觉得小区的服务做得不到位,在去年十月,就没有缴纳相关费用。
吴某本来是想等小区把该做的服务做好了自己再交钱,可没想到,没过几天,自己就接到了骚扰电话。
来电显示自动将对方号码标注为“诈骗电话”,可对方却自称是法务,叫吴某赶紧把费用交了。
吴某一开始没理会,可没想到对方变本加厉,用不同的号码,不停地给吴某发催收消息,让吴某毛骨悚然的是,这些信息的内容里,还包括了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和家庭住址。
不仅如此,信息里还说,如果吴某再不交钱,就把账单寄到吴某的工作单位里去。
吴某觉得对方说这话是在威胁自己,而且这些都是自己的隐私信息,对方怎么知道的?肯定都是物管泄露出去的。
现在是发信息、打电话骚扰自己,那自己还是不交钱的话,下一步会不会直接上门?
一想到对方手里有自己的详细信息,吴某就有点害怕,为了自身的安全,吴某决定起诉物管,要求赔自己的精神损失费,还要公开道歉,并且不准再把自己的隐私信息泄露给其他人。
物管却说,你欠钱不还,我找其他人来帮我催债,也合情合理,而且催债的人既没有在大半夜骚扰吴某,也没有骂过吴某,只是把一些逾期后果告诉吴某,并不存在伤害吴某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
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吴某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电话号码,都属于是个人隐私,一般人都不会想要自己的这些信息泄露出去,因为一旦被泄露,就有可能会有人打电话骚扰自己,甚至上门骚扰。
物管在为业主提供服务的时候,不可避免地会获取到业主的大量个人隐私信息,他们有义务保护业主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但在此事中,为了催收费用,物管私自将将业主的隐私泄露给第三方,明显是侵犯了吴某的隐私权。
不过,正如物管所说,第三方催收费用的时候,并没有在不当时间给吴某打电话,也没有侮辱、威胁的行为,并没有干扰到吴某的正常生活。
所以一审判决物管让第三方催收删掉吴某的个人信息,停止侵犯吴某的隐私权,至于吴某要求的公开道歉和精神赔偿,则不予支持。
不过吴某因为不满意小区的服务,就拒交费用,这种行为是合法的吗?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问题的重点就在于吴某和物管之间的服务合同,如果小区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应尽的义务,提供了相关服务,那吴某就不能以服务不到位为理由,不缴纳相关费用。
如果的确是小区没有做好约定内的服务内容,存在根本性的违约行为,比如说小区设备没有进行维修和养护,电梯故障超48小时未修复、消防设施瘫痪这些。
如果小区没有及时提供服务,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真的没有做好服务,吴某也应该收集小区没有履行服务合同的行为证据,用正确的方式,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只是单纯地不交费用,很有可能先将自己置于违法的境地。


